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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海南公司与三亚市新兴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3-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60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金桃小区B座1801室。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海南公司三亚工程处负责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海南公司职员,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新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河东区X街60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祥,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市新兴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冶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王某甲,被上诉人新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祥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11月29日,刘某某与新兴公司签订了《静压桩工程承包合同》,并就该工程拖欠的工程款问题,曾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兴公司向其支付打桩工程款219420元及利息。该院于2006年7月21日作出(2005)城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城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冶金公司于2006年11月2日以《静压桩工程承包合同》系其与新兴公司签订,而非新兴公司与刘某某签订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新兴公司向其支付打桩工程款219420元及利息并由新兴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城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已确认2003年11月29日《静压桩工程承包合同》的实际签订人是刘某某与新兴公司,而非冶金公司与新兴公司。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不服,或者法院发现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只有依法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才能对案件重新审理。否则,当事人和法院均应受该生效判决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认定和处理。冶金公司主张的事实与(2005)城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相矛盾,应驳回冶金公司的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冶金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冶金公司负担。

冶金公司不服上诉称:2003年11月29日,我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刘某某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与新兴公司签约了《静压桩工程承包合同》,我公司应为该合同中的主体,该合同合法有效。(2005)城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当事人是刘某某,而原审裁定中的当事人是我公司,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的起诉必须受理。原审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并由新兴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上诉人新兴公司辩称:冶金公司在原审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与我公司签订《静压桩工程承包合同》,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主体资格,其上诉的内容不是事实。(2005)城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及(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只能提起申诉再审程序,而不是再次重复起诉。综上所述,冶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城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确认2003年11月29日签订《静压桩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为刘某某与新兴公司。冶金公司却在诉讼中主张其与新兴公司签订该合同,而非刘某某与新兴公司,其主张与该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内容相矛盾。冶金公司不能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新兴公司,原审裁定驳回冶金公司的起诉,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冶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冶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开平

审判员曾人孝

审判员何冰

二○○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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