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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时间:2006-10-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刑终字第0299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男,23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某县X镇X村。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服从原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东

代理审判员陶炜

代理审判员王靖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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