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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9月被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商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六月二日作出(2010)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2月27日下午2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略)重阳乡X村“312”国道乘坐车牌号“豫x”号由西峡县发往陕西省商南县的客车,当车行至商南县富水收费站附近时,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邻座的商南县X镇X村民XXX的西服上衣口袋割烂盗走现金1400元,在车行到商南县X街道后下车改乘坐三轮车往商南县城逃窜,途中被警察抓获。赃款被追回退还被害人。据此,商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程某某上诉提出,他在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并积极交纳了罚金,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查获的被盗现金、报案记录、证人XXX、XXX的证言、被害人XXX的陈述、勘验笔录、物品扣押和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西峡县人民法院(1996)西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2004)西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经一审公开开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程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程某某尽管在到案后将赃款退还受害人,交纳了罚金,但其因盗窃罪被两次判处有期徒刑,且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审法院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某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传瑛

审判员:刘立新

审判员:李安平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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