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大连帝普爱双金属线缆有限公司(下称帝普爱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工业配套园双强街X号。
法定代表人傅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宏,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辽宁国兴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苏州欣达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欣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清浚,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沈明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帝普爱公司与被告欣达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帝普爱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帝普爱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帝普爱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为7505元,其他诉讼费60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9105元,由帝普爱公司负担。
审判长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眭敏
代理审判员庄敬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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