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滁民三初字第5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东西大道60K。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蓉,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宝华,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吴德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蓉;被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德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大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生产太阳能热水器的公司。原告于1997年12月依法获准在我国注册“美大”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略)号,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太阳能收集器等。2006年7、8月间,被告在市场上销售“美大”牌淋浴喷头,该产品所使用商标与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原告认为根据《商标注册用商标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规定,被告所销售的“美大”牌淋浴喷头属于第21类,与原告注册的“美大”商标不属于同一类别的商标。但被告销售的淋浴喷头与原告的太阳能热水器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特别是其淋浴喷头上的“美大”商标与原告太阳能热水器的商标完全相同,极易使人产生同一品牌,同一厂家,相关产品的联想。其行为足以让相关公众对被告销售的淋浴喷头产生误认和混淆,认为其销售的贴有“美大”商标图案的淋浴喷头是原告生产的产品,从而淡化了原告“美大”注册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所有的“美大”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定被告侵权事实成立。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侵权事实不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理由:1.原告注册使用的美大商标使用商品为太阳能收集器和节能灯,属于国家核准商标使用第11类,而被告销售的是商标注册使用的第21类,原告诉状中也予以认可。由此可见,原告诉称被告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2.被告销售的商品商标标识和原告的并不存在雷同和相同处,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是不能成立的。3.被告销售的商品是正规的厂家所生产的,代理销售的行为完全符合商品市场的销售行为,作为代销商来说,没有必要研究商标的注册情况,更没有必要了解美大商标市场知名度。因此,被告的行为完全是合法行为。4.无论原告的商标是否属于原告所有,被告主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的故意。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侵权事实

1、《商标注册证》及美大商标标识

证明目的:原告是“美大”注册商标(第(略)号)的权利人。

2、收据发票

证明目的:被告销售美大淋浴喷头的事实,该行为误导公众,淡化“美大”商标市场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

第二组:相关公众对“美大”商标知晓程度方面的证据

(一)“美大”产品享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为行业内知名产品

1、科学技术部星火计划项目证书(2001年9月)

2、国家康居工程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证书(2002年3月)

3、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2000年9月)

4、《中国质量万里行》“质量稳定合格消费者放心品牌证书(2003年9月)

5、“中国太阳能热水器市场十佳畅销品牌”荣誉证书(2003年6月)

6、“中国知名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质量公证十佳品牌(2002年11月)

7、中国工程建设协会“重点节能推荐产品证书”(2004年11月)

8、中国工程建设协会“定点生产企业证书(2004年11月)

9、中国工程建设协会“太阳能工程安全施工单位”(2004年11月)

10、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证书(2001年11月)

11、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会员证书(2004年2月)

12、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推荐产品(1999年12月)

13、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著名品牌、优秀产品”证书(2002年8月)

14、中国社会调查所“中国名牌产品”证书(1998年)

15、国家检测连续达标产品证书(2005年9月)

16、美国联邦科技质量评价委员会“高质量科技产品证书”

17、浙江省优秀高新技术产品证书(1998年)

18、浙江优秀节能产品荣誉证书(1998年)

19、浙江市场信誉好暨消费者满意商品荣誉证书(2000年3月)

20、浙江省质量过硬持续合格产品荣誉证书(2001年11月)

21、“浙江省名优科技产品”荣誉证书(2003年8月)

22、浙江名牌产品证书(2003.9——2006.9)

23、“浙江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荣誉证书(2004年8月)

24、“浙江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荣誉证书(2002年8月)

25、“浙江质量信得过产品”荣誉证书(2003年度)

26、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2006年1月)

27、全国太阳能十佳优质放心品牌(2006年2月)

28、嘉兴市著名商标荣誉证书(2001年月12月)

证明目的:原告“美大”太阳能产品为行业内知名产品,得到国内外有关权威部门的认可。

(二)“美大”太阳能产品质量优异,享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影响力。

1、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略):2000质量管理认证体系证书

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03年7月)

3、欧盟认证证书(2006年4月)

4、《太阳能》杂志太阳能热利用资质评定结果(2003年7月)

证明目的:原告“美大”产品质量过硬,获国内有关权威部门认可

5、“美大”太阳能用户意见反馈

(1)杭州华辰大酒店

(2)江苏常熟市阪神太阳能公司

(3)邳州市新能源综合利用服务部

(4)桐庐新大节能经营部

(5)霍邱县精品厨浴商城

(6)东莞市海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7)浙江东州集团田园产开发有限公司

证明目的:原告“美大”产品质量过硬,有极高的市场评价和良好的市场信誉度,其品牌具有相当广泛的市场影响力。

(三)“美大”商标产品近年市场销售方面的证据

1、“美大”产品近年来销售情况的主要经济指标

(1)近年主要经济指标列表

(2)2003年至2005年度税金证明

(3)海宁统计局证明(2006年4月)

(4)海宁市国家税务局证明(2005年7月)

2、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证明(2005年7月)

3、海宁市经济贸易局证明(2005年7月)

4、浙江省农村能源办公室证明(2006年9月)

5、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明(2006年7月)

证明目的:原告“美大”产品近年来产销量以及利润稳步增长,居同行业前列。

6、美大太阳能全国营销网络图

7、美大太阳能客户名单

8、科技部司发文(1999)X号(津巴布韦)援建项目、出口斐济、泰国等合同。

9、中国光电技术发展中心关于选择援非项目合作伙伴的函(2000年2月)

证明目的:原告“美大”太阳能产品近年来销售遍及各地,市场覆盖全国。

第三组:“美大”商标广告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和影响范围方面的证据

(一)“美大”商标广告方面的证据

1、“美大”商标近年广告费用支付证明(2003年至2006年)

2、“美大”商标发布情况明细表

3、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1)中央电视台第八套节目(2002年1月至12月)

(2)中央电视台第二套节目(2002年1月至12月)

(3)浙江电视台(2002年5月)

(4)安徽电视台(2000年5月)

(5)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东方时空(2003年3月、4月、5月)

(6)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榜上有名(2002年6月)

(7)浙江电视28频道广告业务合同(2004年9月)

(8)2004年安徽卫视广告合同

(9)无锡市成鹰广告有限公司户外广告发布合同(2004年6月)

(10)安徽卫视广告合同(2004年12月)

(11)中央电视台广告合同(2005年2月)

(12)沈阳天启广告有限公司合同(2006年3月)

(13)江西电视台广告合同(2006年3月)

(14)浙江电视台广告合同(2005年月10月)

(15)安徽卫视广告合同(2005年12月)

(16)中央电视台广告合同(2006年月1月)

(17)十八集电视连续剧院《大法官》随片广告合同(2005年6月)

4、广告费发票

(1)未来广告公司(2002年1月)

(2)河北一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2年1月)

(3)云南省电视广告发票(2001年12月)

(4)甘肃省兰州广告发票(2002年7月)

(5)浙江杭州市广告发票(2002年5月)

(6)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广告发票(2002年4月)

(7)南昌市广告发票(2002年1月)

(8)广东顺德广告发票(2002年12月)

(9)山东省济南广告发票(2002年8月)

(10)安徽合肥市广告发票(2002年5月)

(11)广东广州广告发票(2003年2月)

(12)江苏南京广告发票(2003年2月)

(13)黑龙江省广告发票(2002年11月)

(14)河北省石家庄广告发票(2003年3月)

(15)甘肃省兰州广告发票(2003年3月)

(16)辽宁省沈阳市广告发票

(17)福建省福州广告发票(2003年10月)

(18)江西九江广告发票(2004年11月)

(19)江苏无锡广告发票(2005年1月)

(20)河北保定广告发票(2005年4月)

(21)河北唐山广告发票(2005年6月)

(22)浙江杭州广告发票(2006年6月)

(23)安徽合肥广告发票(2006年4月)

(24)浙江杭州广告发票(2006年4月)

证明目的:原告长期以来为宣传“美大”商标品牌而投入大量广告宣传费用。其广告覆盖面广,市场影响力强。特别是在中央一套黄金段的广告,使“美大”商标的实际影响力扩展全国。

(二)“美大”商标产品推介会及广告发布实例

1、美大太阳能展示会照片

2、美大太阳能市场促进研讨会照片

3、美大太阳能车牌、路牌、户外广告及其他宣传活动照片

证明目的:原告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台、网络、户外广告以及产品直销会等多种广告形式全方位地对“美大”商标进行立体宣传,扩大“美大”品牌影响力。

(三)各媒体对“美大”产品的报导

(1)浙江科技报、浙江日报、钱江晚报、海滨日报、杭州日报、嘉兴日报

(2)今日早报

(3)福建日报

(4)商情与资讯

(5)中国质量报

(6)太阳能信息报

(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网站

证明目的:“美大”品牌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为多种媒体所关注。

第四组:“美大”商标受保护方面的证据

1、对“大美阳光”商标异议申请书

证明目的:浙江美大公司委托北京智荣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的申请。

2、国家商标局商标异议答辨通知书

证明目的:摩托罗拉公司对“美大”商标提出异议,从相反的方面证明“美大”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五组:“美大”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1、浙江省工商企业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

证明目的:原告具有较高的商业信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2001年、2004年)

证明目的:原告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

3、中国太阳能热利用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荣誉证书

证明目的:原告企业在全国太阳能行业中居优势地位

4、一组发票

证明目的:原告美大集团积极参与社会各项公益福利事业,在公众中的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5、照片

证明目的:国家、省市主要领导亲临美大视察指导,证明美大集团为全国知名企业。

被告没有为其辩解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除欧盟认证证书因原告未提交中文译本无法判断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被告销售淋浴喷头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五组证据,除欧盟认证证书因未附有中文译本,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外,其他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美大公司取得第11类太阳能收集器注册商标“(略)(美大)”及图的所有权,证号(略)。美大公司依法享有“(略)(美大)”及图商标的专用权。美大公司在经营和销售产品过程中,通过电视、报纸、交易会等各种形式对产品的性能、文化、荣誉、维权、社会评价等有关的信息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并投入了一定的广告费用。美大公司同时加强了品牌的营销管理和产品技术的提高,销售网络逐步扩大。自1998年起先后获得过“中国质量万里行”《质量稳定合格消费者放心品牌证书》、“中国太阳能热水器市场十佳畅销品牌”荣誉证书、浙江省优秀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等多项荣誉,目前“(略)(美大)”太阳能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另查明:2006年8月10日,美大公司在被告经营的滁州宏基PPR水管专营店内购买“美大”牌喷头5个,被告出具的单据上写明“美大”牌喷头5个,单价40元,合计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原告美大公司是“(略)(美大)”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在太阳能产品上使用该商标,与被告销售的淋浴喷头上的“美大”商标,属于不同类商品的使用,故认定“(略)(美大)”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决定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虽然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但认定的标准与主管部门认定的标准应该是同一的,应当结合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和消费者广为知晓,是否具有较高的声誉等综合因素作出认定。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美大”商标太阳能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原告所注册的“美大”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本案原告所注册的“美大”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美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美大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胜权

审判员孙广斌

代理审判员姜维安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