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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中国财经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6664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财经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口甲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云,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拓公司)诉被告中国财经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景视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中国财经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景视拓公司起诉称:被告中国财经报社未经其许可,在《中国财经报》2005年1月5日第8版、12月8日第3版刊登的配图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各一幅,侵犯了其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相应的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国财经报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中国财经报社答辩称: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亦无法证明中国财经报社使用的图片与其主张权利的图片为同一幅;中国财经报社作为专题报道的发布者,已对其使用的“黄河壶口瀑布”图片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财经报社涉案使用的“上海黄浦大桥”图片系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上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其未谋取任何利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索赔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全景视拓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三类证据:

(一)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方面的证据:

1、国家版权局第X号、X号、X号、X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全景视拓公司对《中国图片库》享有著作权;

2、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褚勇于1997年2月25日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证明《中国图片库》于1998年出版时,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

3、全景视拓公司与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1日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证明全景视拓公司经受让取得《中国图片库》的著作权;

4、《中国图片库》封面、第9页、第68页复印件及实物,证明涉案摄影作品系《中国图片库》中编号为0073“上海南浦大桥”、0718“黄河壶口瀑布”的图片,全景视拓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

(二)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方面的证据:

5、盖有“首都图书馆藏书”章的2005年1月5日《中国财经报》第8版和2005年12月8日《中国财经报》第3版的复印件,证明被告中国财经报社刊登的配图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

(三)证明原告索赔依据方面的证据:

6、2004年6月4日原告全景视拓公司与案外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协议书,证明图片许可使用的行业价格为(略)元。

被告中国财经报社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4、5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证据2、6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形式方面的真实性认可,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除证据5以外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全部证据的证明力均不予认可。

被告中国财经报社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原告全景视拓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鉴于被告中国财经报社对原告证据1、4、5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鉴于被告对原告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全部证据的证明力均有异议,本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综合判定原告是否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以及原告索赔数额是否合理。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1997年2月25日,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与褚勇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褚勇按照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的指示进行摄影作品创作,所创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归属甲方。1997年6月16日,褚勇创作完成并于1997年12月1日首次在北京发表作品《中国图片库(城市风光1-28)、(名胜古迹29-56)、(名山大川57-75)、(自然风光76-94)》。2004年2月1日,全景视拓公司与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将中国图片库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全景视拓公司。2005年9月5日,国家版权局颁发2005-G-(略)、2005-G-(略)、2005-G-(略)、2005-G-(略)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对全景视拓公司对《中国图片库(城市风光1-28)、(名胜古迹29-56)、(名山大川57-75)、(自然风光76-94)》依法享有著作权进行登记。

2005年1月5日《中国财经报》第8版刊登的《小众车型得心应手政府采购扶优助弱》文章配图中使用了一幅“黄河壶口瀑布”的图片;2005年12月8日《中国财经报》第3版《宁国:海螺水泥走世界》文章配图中使用了一幅“上海南浦大桥”的图片。全景视拓公司主张,上述图片分别系其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图片库》中编号为0718“黄河壶口瀑布”和0073“上海南浦大桥”的摄影作品。中国财经报社主张其使用的“黄河壶口瀑布”图片系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系作为该公司的专题报道的配图使用,该图片与全景视拓公司相关摄影作品不完全一致,但是其未指明具体的不同之处;中国财经报社还主张其使用的“上海南浦大桥”图片系国家财政部提供,与全景视拓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关摄影作品不完全一致,具体表现在:后者比前者视图效果更为扁圆,桥柱等比例不同,后者上的行人、车辆等前者没有。中国财经报社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涉案所使用图片的授权及来源情况。全景视拓公司主张中国财经报社所使用的“上海南浦大桥”图片系在其涉案摄影作品的基础上利用(略)等软件压缩而成;中国财经报社所使用图片清晰度不高,但是行人、车辆依稀可辨。

经比对,全景视拓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0718的摄影作品和中国财经报社配图中使用的“黄河壶口瀑布”图片在拍摄的角度、瀑布水流形态、瀑布两旁石块的形状等细部方面完全一致,可以认定中国财经报社涉案配图中使用的“黄河壶口瀑布”图片系截取自全景视拓公司涉案摄影作品。全景视拓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0073的摄影作品和中国财经报社涉案配图中使用的“上海南浦大桥”图片相比,虽然前者视图效果更为扁圆,但是鉴于二者拍摄的角度、光线以及图片的其他细部方面均可对应,故可以认定该幅图片系在全景视拓公司涉案摄影作品的基础上压缩而成。

2004年6月4日,全景视拓公司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协议书》,约定中国联通有限公北京分公司购买全景视拓公司图片一张,一年期限内全用途使用,向全景视拓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略)元。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著作权相关权利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委托创作合同的明确约定,依法取得委托创作作品《中国图片库》的著作权;原告全景视拓公司通过书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于2004年2月1日依法受让取得了涉案作品《中国图片库》的著作权。涉案摄影作品“上海南浦大桥”和“黄河壶口瀑布”为《中国图片库》中的图片,原告全景视拓公司对该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中国财经报社关于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相应报酬。经本院比对,被告中国财经报社使用的涉案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相同。被告中国财经报社关于其涉案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不一致的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中国财经报社未经许可,在涉案配图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并且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中国财经报社刊载的涉案文章中使用了涉案侵权图片,并非合理使用,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其相关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本案原告全景视拓公司要求被告中国财经报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原告与案外人的许可使用合同不足以证明图片许可使用的行业价格。鉴于原告提出的索赔请求数额过高,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本院将参考被告中国财经报社涉案侵权行为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处。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中国财经报社停止涉案侵犯“黄河壶口瀑布”和“上海南浦大桥”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财经报社赔偿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元;

三、驳回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110元(已交纳),由中国财经报社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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