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宝联橡胶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杰,上海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同济同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X号浦东软件园X幢(略)-064座。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建林,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尚乾,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宝联橡胶制品厂因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宝联橡胶制品厂于200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宝联橡胶制品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宝联橡胶制品厂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81元减半为人民币10,540.5元,由上诉人上海宝联橡胶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都
审判员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王静
二○○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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