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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某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国栋、张铭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两个子女。之后被告因经常赌博,不务正业,经亲戚朋友多次劝说无效。后来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三年有余。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葛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证人张XX、常XX出具的证言材料各一份。2、叶埠口乡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以此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成立。

经过庭审质证,由于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相关的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葛XX,X年X月X日出生;儿子葛XX,X年X月X日出生。后来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逐渐染上赌博恶习,不务正业,经劝说无效,夫妻发生矛盾。被告后来外出打工,没有音讯,夫妻已分居三年有余。原告婚前无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由于染上赌博恶习,不务正业,且经劝说无效,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后来被告又外出,下落不明已三年有余,对妻子、儿女不闻不问,夫妻间已相互不尽义务,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两个子女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葛XX、女孩葛XX由原告谭某某抚养,被告葛某某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从二O一O年一月一日起至满十八周岁时止,每人、每年按1200元支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潭爱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某鹏

人民陪审员:李国栋

人民陪审员:张铭

二OO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陈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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