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与沈阳华岳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06-03-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沈民(1)权终字第70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沈民(1)权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岳某甲(杨某某长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岳某乙(杨某某孙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号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华岳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吉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X号X室。

上诉人杨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5]沈开民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宋刚(主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友林、审判员董莉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岳某系夫妻关系。岳某系被告沈阳华岳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于2000年11月3日去世。原告系家庭妇女,岳某死亡后,被告仅给500元丧葬费,其余款项均未给付。2005年9月4日,原告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抚恤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健康补偿费。9月5日,该委员会以原告申诉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作出了《决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健康补偿费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律规定,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岳某2000年11月3日死亡(权利被侵害),原告至2005年9月4日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问题,原告的申请已过申诉时效,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杨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以原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有错误为由提起上诉,主张原判事实认定错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给付相关费用(略)余元并承担上诉费。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决定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退休证1份、死亡证明1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经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本院再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因被上诉人拖欠相关费用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请劳动仲裁,对仲裁意见不服又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经查确认,上诉人杨某某主张权利提请仲裁确已超过申诉时效,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杨某某主张撤销一审判决并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关费用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刚

审判员王友林

审判员董莉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文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