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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某

时间:2007-02-02  当事人: 馬某   法官:法官杜麗冰   文号:HCMA7/2007

HCMA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5255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馬某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2月2日

判案日期:2007年2月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騎踏單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了3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稱案發當日,他和五歲大的兒子、姐姐(即控方第二證人)及太太到案發現場。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和小朋友,在單車徑上騎單車,控方第一證人尾隨兒子步行。當時單車徑上中間有一條白虛線,控方第一證人聲稱他和小朋友在白虛線左邊,控方第二證人在他倆的後面騎著單車。

3.突然間,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上訴人的單車從後面彎位駛過來,當他駛至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中間位置,而上訴人正在超越前方小朋友時,上訴人單車的車頭轆撞向小朋友的車尾轆,控方第一證人說小朋友彈出來及跌低,其單車反轉了,上訴人亦跌下來。之後控方第一證人發現小朋友左手扭傷,跟著他便報警及送小朋友往醫院。

4.控方第一證人亦有提及到小朋友被撞時他是停低了單車,小朋友正回頭向右望著控方第二證人。他亦說在對面線沒有迎頭車,在10呎左右的距離外有修路工程正在進行中。

5.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說她當時騎着單車,小朋友在她的前方,第一證人亦在她的前面。當控方第二證人發現前面有修路工程,便叫小朋友提防會有單車迎面駛過來。突然她感覺到有陣風似的,發現上訴人的單車以很快的速度從後面駛來。上訴人的單車在小朋友回頭望一望之際撞向小朋友的單車,她形容上訴人的行車路線似一個「S」字型般,並在她身旁駛過。

6.在盤問之下,控方第二證人說小朋友並沒有將其單車向右邊轉,只是車肽有微微向右的情況。控方第二證人亦承認警員在2006年9月4日零晨12時10分在她的家中,為她錄取口供。

7.控方第三證人是一位到達現場的警員,上訴人對他說自己踏着單車,想超車越過小朋友時,小朋友突然間扭右,所以撞倒他。

8.在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亦選擇作供。上訴人同意他當時是騎着單車,他看見控方第二證人在右線,小朋友在其前面,大約6-8米,控方第一證人在小朋友後面步行着。上訴人在控方第二證人左邊越過,他聽見控方第二證人叫小朋友「小心」,小朋友突然扭肽向右,上訴人的單車經右邊越過,很不幸地撞向小朋友的單車前轆,小朋友跌下及坐在地上。

9.上訴人說自己用普通車速行駛,在大約50-60米前已見到小朋友及控方第二證人在踏單車。

10.在盤問下,上訴人說小朋友是以45度角扭右,而小朋友的單車已過了中間的分隔線。上訴人亦承認當他超越小朋友時,與小朋友的距離只有兩呎。

11.裁判法官分析過所有口供後,接納控方證人們的證供為事實,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不小心騎單車,才導致這事故。因此她判上訴人入罪。

12.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批評裁判法官有偏幫,因為被撞的小朋友只有五歲,而上訴人是一名40多歲的成年人。

13.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不公平,參照裁判法官的詳盡證據分析,本席得到與裁判法官一樣的結論。

14.上訴人再投訴該裁判法官曾經有些案件,被上訴庭指責沒有使用正確法律準則,所以上訴人就認為在本案件中,裁判法官可能又再犯錯。本席很小心參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她在這方面是完全沒有出錯,參照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8段,裁判法官說得很清楚,她分析證供時緊記控方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而上訴人是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所以裁判法官在本案件中是沒有犯上法律上的錯誤。

15.另一上訴理由,上訴人聲稱路面其實並不狹窄,只是裁判法官錯誤地用汽車的路面來作比較。所指的路面,可參閱控方證物P.1的相片,很明顯這是一個單車徑,是足夠給單車駛過,至於是否狹窄,要是乎當時的情況,正如控方證人所指,在單車徑的前方有一段路進行修路工程,所以導致迎面駛來的單車,可能要入左邊單車線。但上訴人當時在遠距離已見到在他前方有人騎單車,而一名騎單車的小朋友在最前方,當時上訴人便應該有一個警愓性,小朋友可能會突然間停車或扭肽,因而作出適當的預防。在這一方面,很明顯如控方證人所指,上訴人當時的車速屬於快,亦沒有將車速減慢。相反上訴人當時想盡快超越該名小朋友,所以才發生這碰撞。

16.本席認為上訴人沒有正確操控他的單車來提防其他道路使用者。在這狹窄的路面上,上訴人應該作出一個適當謹慎的態度來預防意外的發生,但他沒有這樣的意識,所以本席同意他是不小心騎踏單車。

17.本席參照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她的口頭裁決,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的理由作出這個定罪,而本席沒有足夠的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

18.因此,今天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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