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昆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X路X号虹华小区X栋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蔡汝秀,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大坝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X街道办事处大坝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居委会主任。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周怀飞,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华,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在昆明市西山区大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住昆明市西山区大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渔堆村X号。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大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郑家河居民小组。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X街道办事处大坝社区郑家河。
负责人:李某乙,该小组组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友公司)诉称:2006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应于2006年6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80万元,并以郑家河新村X幢单元房约(略).06平方米的房屋作担保,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大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坝居委会)及昆明市西山区大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郑家河居民小组(以下简称郑家河居民小组)立即支付工程款980万元及违约金98万元;二、由被告以其所有的郑家河新村X幢单元房(B1—B6)约(略).06平方米的房屋抵偿;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大坝居委会及郑家河居民小组将其所有的郑家河新村B1—B6六幢单元房(约(略).06平方米),用于抵偿其欠筑友公司关于郑家河新村二期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980万元;
二、大坝居委会及郑家河居民小组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筑友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及所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手续,即:将前述房屋的所有权及所涉土地使用权变更至筑友公司名下,同时所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筑友公司负担;
三、筑友公司放弃其要求大坝居委会及郑家河居民小组支付违约金98万元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由筑友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人民陪审员张光华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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