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涂某某寻衅滋事案

时间:2007-0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刑终字第0009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某某(曾用名涂某旺),男,40岁,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始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5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涂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涂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涂某某因上访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为发泄不满,于2006年5月28日2时许,在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附近,使用铁钉、防水笔在地图指示灯箱、指示牌上刻画上访内容,造成上述物品毁坏,财物损失人民币(略)元。后被当场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方广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东方广场外围保安人员于2006年5月28日将正在地图指示灯箱上刻画上访内容的涂某某抓获的经过。

2、证人王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28日3时许,王某在东方广场巡视时发现1名男子手拿东西往指示牌上刻字,内容是“广东韶关始兴县黑政府占用千亩农田不给补偿”等。该男子称因为上访问题政府不管,遂在指示牌上刻字。后王某现广场附近的其他3处指示牌及圆柱上也被其刻上字。该男子后被扭送到派出所。

3、照片9张,证实案发现场及被告人涂某某使用铁钉、防水笔在指示灯箱刻画的情况。

4、北京高卫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出具的发票及操作流程表,证实公司为修理涉案被毁坏物品,支付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略)元。

5、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作案工具防水笔、铁钉已扣押在案。

6、广东省始兴县公安局、信访局出具的《关于涂某某进京上访一事的情况说明》、《关于涂某某相关情况的答复》、收条复印件及户籍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涂某某的身份及其上访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为发泄不满,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涂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涂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防水笔三支、铁钉二个,予以没收。

涂某某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涂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一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某某为发泄不满,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涂某某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涂某某所提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核认为,涂某某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在公共场所任意刻画,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涂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涂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在案扣押物品的处理亦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涂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亚莉

代理审判员陈胜涛

代理审判员黄小明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孙轶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