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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诉唐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时间:2007-06-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六初字第71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昆民六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塘西工业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其水,福建泉州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计7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王虹

代理审判员杨越

二○○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張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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