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01.22.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七三號判決

时间:2008-01-22  当事人:   法官:呂佳徵、林勇奮、蘇秋津   文号: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七三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七三號

九.

原告甲○○

被告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乙○○市長

訴訟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一日臺財訴字第(略)號訴願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事實概要:

緣原告經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臺南市機動查緝隊(下稱臺南

市查緝隊)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會同臺南市警察局持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南市○○區○○路一段九十九號禾莊煙酒專賣店

及安富街一六七巷九號、十五某地下停車場當場查扣私菸計六七、一四二

包,被告乃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五某八條規定,處以新臺幣(下

同)六、五某、一一五某罰鍰及沒入私菸計六七、一四二包。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乙、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丙、兩造之爭點: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謂:

(一)緣原告居住在臺南市○○街一六七巷九號,而被告查扣私菸之地點

為臺南市○○街一六七巷十五某及臺南市○○路○段九十九號,該

建物並非原告所有或使用,被告查扣之該批禾莊煙酒專賣店之私煙

非原告所有,亦非原告所置放,且原告於稽查人員搜索或查扣時,

並無販售該批私煙之相關違法行為,被告查扣該批私煙時原告並不

在場,原告係經由稽查人員通知始趕至現場瞭解案情,自非現行犯

,然被告未查明上情,逕對原告課處鉅額罰鍰,實有違誤。

(二)嗣原告查得系爭私菸,所有人為吳鴻文,原告認識該批私菸之所有

人,係因訴外人吳鴻文曾委託原告代為銷售該批私菸,然原告以該

批私菸已過期(到期日均為九十六年一月),在市場上銷售不易,

而拒絕其請求,然訴願決定未予調查,並在無具體證據的情況下,

乃以原告意圖代人販售該批私煙,且已著手進行為由而駁回訴願,

即與事實不符,並違反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此可傳訊證人吳鴻文

為證。

(三)又已過期之私菸,在市場上流通不易,消費者多不願購買,縱使有

人有意願購買,其價格亦極為低廉,此即該批私菸之所以會長期置

放在臺南市○○街一六七巷十五某及台南市○○路○段九十九號建

物之原因。從而,被告對該批私菸所估之現值明顯偏高,導致系爭

處分之罰鍰金額過高。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一)按「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酒。」「販

賣、運某、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某元

以上五某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某萬元

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某以下罰鍰」及「依本法查獲

之私菸...沒收或沒入之。」分別為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四十

七條及第五某八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人檢舉後,由臺南市機動查緝隊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會同

臺南市警察局,持搜索票,搜索臺南市○○區○○路一段九十九號

禾莊煙酒專賣店及臺南市○○街一六七巷九號及十五某等三處,全

程原告均在場,除在上址安富街一六七巷十五某查獲外,另於原告

所開業之店內亦有查獲,上述均由原告於詢問筆錄中坦承不諱,違

法事證具體明確,被告依法處分並無違誤。又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

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四十六條規定:「前點所稱現值,係指查獲時,

該項違規菸酒當地同時期之市場價格..。」本件裁處之金額,係

依原告於詢問筆錄中所答詢當時之市價,被告對該批私菸所估現值

並未偏高。

(三)在臺南市○○區○○街一六七巷十五某查扣之違法私菸,原告並未

於查緝當日否認為其所有,於被告裁處後,始主張該私菸為吳鴻文

所有,然未提供積極證據以茲證明。被告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

二條規定,通知吳鴻文陳述意見,然其經二次函知,均未到場陳述

意見。

(四)原告向財政部所提訴願書中所附吳鴻文之自白書內容,因吳鴻文未

陳述其真意,姑不論其真偽,原告均無法免責。乃因若自白書內容

為真,原告於本件係意圖代人販售,且已著手進行,此觀之筆錄自

明,既有犯意之聯絡,又有行為之分擔,且無阻卻違法之事由,違

法事證具體明確,原告尚難據以免責,至吳鴻文是否為共同違規行

為人,被告將另案依法辦理。又若自白書內容為偽,則原告所辯,

顯不足採,原告所言顯係空言卸責之詞,尚難據以免責,其違規事

證具體明確等語。

理由

一、按「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酒。」「販賣

、運某、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某元以上

五某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某萬元者,處

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某以下罰鍰」及「依本法查獲之私菸.

..沒收或沒入之。」分別為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五

十八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臺南市查緝隊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會同臺南市警察局,在臺

南市○○區○○路一段九十九號禾莊煙酒專賣店及臺南市○○街一六

七巷九號、十五某地下停車場當場查扣私菸計六七、一四二包,被告

乃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五某八條規定,處以原告六、五某

、一一五某罰鍰及沒入私菸計六七、一四二包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有被告九十六年四月四日南市財金字第(略)號處

分書及現場照片附於原處分卷可憑,洵堪認定。原告起訴意旨略謂:

原告居住在臺南市○○街一六七巷九號,被告查扣私菸之地點為臺南

市○○街一六七巷十五某及臺南市○○路○段九十九號,該建物並非

原告所有或使用,被告查扣之該批禾莊煙酒專賣店之私煙非原告所有

,亦非原告所置放。抑且,原告於稽查人員搜索或查扣時,並無販售

該批私煙之違法行為,被告查扣該批私煙時原告亦不在場,係經稽查

人員通知始趕至現場瞭解案情。被告未查明上情,逕對原告課處鉅額

罰鍰,實有違誤。原告查得系爭私菸之實際所有人為吳鴻文,吳鴻文

曾委託原告代為銷售該批私菸,然原告以該批私菸已過期,在市場上

銷售不易,乃拒絕其請求。又過期之私菸,在市場上流通不易,消費

者多不願購買,縱使有人有意願購買,其價格亦極為低廉,被告對系

爭私菸所估之現值明顯偏高,則系爭處分所裁處罰鍰金額即屬過高云

云,茲為爭執。惟查:

(一)原告雖否認販賣私菸事實,然依原告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在臺南

市警察局供述:「(問:警方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十七時五某在

臺南市○○區○○路一段九十九號(禾莊菸酒專賣店)第一搜索地

點內有無查扣何物答:警方在現場有查扣七星香煙(八號)二十

條。(問:現警方提示告知在上述第一搜索地點經在場人吳惠美確

認查扣未稅七星香煙(八號)二十條為何人所有)答:是我所有

。..(問:另警方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十九時二十分許在臺南

市○○區○○街一六七巷十五某地下停車場第三搜索地點內有無查

扣何物查扣之物品為何人所有)答:有查獲未稅洋煙,經我檢

視警方所製作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內容『七星牌』香菸二二、一

二五某、『卡斯特』香菸五、八六九包、『長壽牌』香菸一、五0

0包、『亞特蘭大』香菸五某五某、『峰牌』香菸二六、五00包

、『PEACE牌』香菸三、六四0包、『C牌』香菸九0包、『R牌』

香菸一、九一一包、『H牌』香菸二、0四二包、『ARKROYAL牌』

香菸二、000包、『CABIN牌』香菸四三0包、『CAPTAINBLACK

牌』香菸二八0包、『VIOLET牌』香菸四0包等物品與實際查扣之

物品相符。經方所查扣之上述未稅香菸都是一名綽號『阿德』的男

子所有,要我代他販售。(問:綽號『阿德』的男子真實姓名為何

如何聯絡)答: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為何,我只知道他叫『

阿德』。每次都是他自己到臺南市○○區○○路一段九十九號之禾

莊菸酒專賣店中找我,所以我不知道他的聯絡電話為何。(問:上

述所查扣之地點如要提取香菸是否為你本人親自前往提取)答:

是我親自前往,因為我自己有鑰匙。(問:臺南市○○區○○街一

六七巷十五某地下停車場是何人所有)答:是『阿德』所租賃的

,雙方位(未)訂立契約書,該場所是臨時用來放置東西用的。(

問:警方所查扣之未稅香煙作為用途)答:是作為販賣之用。(

問:你以何價格販賣該批香菸將該批香菸出售予何人)答:『

七星牌』香菸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幣八五0元、『卡斯特

』香菸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幣八五0元、『長壽牌』香菸

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幣三七0元、『亞特蘭大』香菸一條

(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幣二五0元、『峰牌』香菸一條(每十包

為一條)賣新臺幣九00元、『PEACE牌』香菸一條(每十包為一

條)賣新臺幣八五0元、『C牌』香菸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

臺幣八00元、『R牌』香菸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幣八0

0元、『H牌』香菸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幣八00元、『A

RKROYAL牌』香菸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幣二00元、『CA

BIN牌』香菸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幣八00元、『CAPTAIN

BLACK牌』香菸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幣四00元、『VIOL

ET牌』香菸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幣三五0元。這些香菸都

是自己出去向位於臺南縣市的檳榔攤兜售。」等語。原告前揭供詞

,已供明系爭私菸為原告與綽號阿德者兩人共同販賣之事實。是縱

系爭私菸由綽號阿德者所提供,然原告與之有共同販售犯意之聯絡

,自為共同違章之行為人,依行政罰法第十四條:「故意共同實施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之規定,仍應分別處罰,尚不因此免除原告之責任。

(二)原告雖另爭執綽號阿德之人即為吳鴻文,並聲請傳訊證人吳鴻文到

庭證明系爭私菸與原告並無關涉云云。然查,原告於警訊已供述與

阿德之人共同違章行為事實,且臺南市查緝隊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

日前往臺南市○○區○○街一六七巷十五某查緝未稅私菸時,即由

原告持該址之鑰匙開啟大門,而查得系爭私菸,益足認原告確實參

與販賣之行為。至吳鴻文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在臺南市警察局製

作之調查筆錄所述系爭私菸為其所販售,與原告無涉云云,顯與事

實不符,核屬迴護原告之詞,尚難採憑,原告聲請再予傳訊,亦無

必要。另吳鴻文於前揭臺南市警察局調查筆錄雖供述:該批未稅私

菸係其向不知名之人以十五某元購買,且每條香菸以三00元至四

00元不等之價錢出售予朋友或檳榔攤云云,惟本件原告既與綽號

阿德即吳鴻文有共同販售之違章故意,在綽號阿德者(吳鴻文)販

入之時已該當販賣之要件,則無論原告個人是否已售出,仍應論以

共同販賣之責,本件違章事實即臻明確。本件被告處分書事實欄所

載違規事實雖僅載「受處分人意圖販賣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之部

分事實,而未載明原告共同販賣行為,然所論處之法令依據及裁罰

內容與共同販賣所應論處之結果並無二致,自無礙原處分之適法性

(三)又販賣未稅私菸,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五某萬元者,處查獲物查

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某以下罰鍰,首揭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甚明。本件查獲之私菸,經原告在上開警訊筆錄所述:「(問:警

方所查扣之未稅香煙市價為何)答:『七星牌』香菸一條(每十

包為一條)賣新臺幣一、000元、『卡斯特』香菸一條(每十包

為一條)賣新臺幣一、000元、『長壽牌』香菸一條(每十包為

一條)新臺幣四、00元、『亞特蘭大』香菸一條(每十包為一條

)賣新臺幣二五0元、『峰牌』香菸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

幣一、一00元、『PEACE牌』香菸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

幣九00元、『C牌』香菸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幣八00

元、『R牌』香菸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幣八00元、『H牌

』香菸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幣八00元、『ARKROYAL牌

』香菸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幣三00元、『CABIN』牌香

菸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幣八00元、『CAPTAINBLACK牌

』香菸一條(每十包一條)賣新臺幣四五0元、『VIOLET牌』香菸

一條(每十包為一條)賣新臺幣四五0元。」等語,原告自承系爭

私菸查獲時之現值已超過五某萬元,從而,被告按查獲時現值裁處

罰鍰,即非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既無可採,被告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及第

五某八條規定,以原告販賣私菸處以六、五某、一一五某之罰鍰及

沒入私菸計六七、一四二包,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

合。原告起訴意旨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

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某第一

項後段、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林勇奮

法官蘇秋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

對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

以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陳嬿如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年度 法院 行政 高等 高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