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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美百诗家具厂与张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7-11-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6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美百诗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扶闾见龙上围工业区。

经营者梁永柱。

委托代理人吕伟虹,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美百诗家具厂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按顺德人均平均工资1836元的60%计算被上诉人的工伤赔偿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美百诗家具厂于2007年12月3日签收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张某某工伤赔偿款(略)元,双方对此案再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美百诗家具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美百诗家具厂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徐立伟

代理审判员张梦阳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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