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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时间:2007-04-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 佛刑二终字第15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初中一年级文化,原系佛山市顺德区华蒂宝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在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凯旋豪庭B座X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6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3月6日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某某,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07年3月6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丽华

审判员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秀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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