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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牛某某、刘某丙、宋某某、候某某、侯茂盛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成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男,成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成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候某某,男,成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茂盛、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六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树勇,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柴某某,男,成年。

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等七被告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甲、刘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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