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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抢劫案

时间:2006-04-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二终字第14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于2005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3月17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莫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莫某与“白松”(另案处理)经密谋敲诈勒索被害人邱隆怀后,窜至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X号住宅门前小桥上,见被害人邱隆怀在此,二人便上前,以邱与被告人莫某拍拖花了莫某多钱为由,要求邱交出钱。被害人邱隆怀不从,“白松”便用脚踢邱的腿部,并以毁容、殴打等暴力手段相威胁。邱因害怕交出400元给被告等二人。得手后,被告等二人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2005年11月16日在南海区X镇X村南大步X号出租屋将被告人莫某抓获。

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莫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的笔录;有被害人邱隆怀的报案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有证人李某甲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证人李某乙、仇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莫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莫某上诉提出:“白松”向被害人邱隆怀要钱时,他既不知情也无参与,请求二审给其一个公正的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莫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莫某的上诉理由,经查,据被害人邱隆怀的报案陈述,证实上诉人与“白松”二人以暴力手劫取了她400元人民币的事实。对这一事实上诉人也多次供述在案,并承认分得200元赃款。上诉人参与抢劫的事实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莫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丽华

审判员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古加锦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绍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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