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宏图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0-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渝五中民终字第12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渝五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街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洁,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宏图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该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女,该公司财务部出纳,住(略)—X号。

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重庆市南岸区宏图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重庆市南岸区宏图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与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荣泰公司在宏图公司处租赁建筑用钢模、钢管等物资,租金为平模、阴角每平方米0.17元/天,联接角模每米0.05元/天,模板附件每个0.003元/天,钢管每米0.011元/天,扣件每个0.008元/天;租赁期限自2004年6月3日至双方办理结算之日止;数量以双方签字的收、发料单为准;每月25日为结算日,荣泰公司在结算之日起七日内交清本月租金,违约按租金5%计付违约金等。宏图公司与荣泰公司均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该合同签订后,荣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指派杨某美到宏图公司处拉运钢模等租赁物资,因杨某美未持荣泰公司委托书,宏图公司拒绝向其交付租赁物,黄某甲遂指示杨某美在租赁合同荣泰公司签字盖章处的经办人栏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持该合同至宏图公司处要求提取租赁物,宏图公司收取该合同后,遂由杨某美自2004年6月23日至2005年5月29日期间,先后17次从宏图公司拉运平模1010.985平方米、阴模38.46平方米、模板附件(略)个、联模551.4平方米、直接扣1435个等租赁物。后杨某美自2004年8月30日至2005年8月11日期间,又先后15次向宏图公司退还平模922.245平方米、阴模32.55平方米、联模551.4平方米、直接扣1435个、模板附件(略)个等租赁物,至今尚欠有平模88.74平方米、阴模5.91平方米、模板附件4766个未退还给宏图公司。截止2006年5月10日,荣泰公司向宏图公司支付了(略).82元,与按合同约定的荣泰公司应付宏图公司租金、维修费(略).79元相品迭后,荣泰公司尚欠宏图公司租金及维修费(略).97元。

原审法院认为,宏图公司与荣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宏图公司所举示的租赁合同、证人证言、收、发料单、对帐单等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杨某美的行为是代表荣泰公司与宏图公司履行租赁合同的行为。宏图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租赁物,履行了合同义务,现要求荣泰公司按约支付尚欠租金、返还租赁物或赔偿损失,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其主张违约金金额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宏图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租金、维修费(略).97元,支付违约金2401.25元,合计(略).22元;二、被告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上校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宏图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租赁物资平模88.74平方米、阴模5.91平方米、模板附件4766个;若被告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十日内履行返还租赁物资,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平模、阴模150元/平方米,模板附件0.50元/个的价款赔偿给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宏图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宏图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0元,其他诉讼费620元,合计2690元,由被告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荣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荣泰公司虽与宏图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但该合同从未履行,荣泰公司从未授权杨某美代表该公司履行合同,签有杨某美名字的合同文本是宏图公司单方交由杨某美私自签的,且杨某美与宏图公司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采信。此外,宏图公司并无有效证据证明荣泰公司曾向其支付过租金,原判仅以宏图公司的自认来确认对荣泰公司不利的事实是错误的。故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宏图公司诉讼请求,并由宏图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宏图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人杨某美与宏图公司无任何利害关系,其证言客观真实,应予采信。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未提供证据予以否定,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此外,在二审审理中,荣泰公司又举示了重庆大地建筑实业总公司出具的证明、重庆同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存根等证据,以证明杨某美与宏图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以及杨某美是受重庆市基础工程公司委托履行该公司与宏图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事实;宏图公司亦申请证人杨某某出庭作证,并提交了荣泰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强宏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及重庆市渝北区强宏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结算清单复印件两份,以证明杨某美在一审中所作证言真实以及荣泰公司在同一期间,同样以杨某美为经办人,与其他单位亦发生了建筑材料租赁关系。

经庭审质证,宏图公司对荣泰公司二审中举示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该三份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荣泰公司对宏图公司申请传唤的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人证言反证了杨某美的行为代表的是重庆市基础工程公司;对宏图公司举示的租赁合同以及重庆市渝北区强宏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结算清单,则以其系复印件为由,不认可其真实性。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一、二审中争议的焦点均是杨某美提取、归还租赁物和结算等行为是否是代表荣泰公司履行租赁合同的行为。原审认为宏图公司所举示的证据已相互映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杨某美是荣泰公司履行本案租赁合同的经办人员,其行为是代表荣泰公司履行租赁合同的行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举示了新的证据。荣泰公司所举示的三份证据虽真实性经宏图公司质证无异议,但其缺乏与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如重庆大地建筑实业总公司出具的证明,仅证明杨某美与宏图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在该公司设备科共事时,曾有过上下级关系,并不能证明二人在法律上存在利害关系以及与本案有关联性;重庆同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亦不能证明杨某美的行为是代理重庆市基础工程公司的代理行为;因荣泰公司是否必然使用法人授权委托书办理委托事项和如何使用法人授权委托书属该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也不能证明杨某美未持该法人授权委托书,即不能代表荣泰公司为行为。故荣泰公司二审中举示的上述三份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上诉理由。宏图公司申请传唤的证人杨某某当庭所作证言,经荣泰公司质证认可其真实性,而杨某某的证言能够印证一审中杨某美证言的真实性,在荣泰公司无证据证明杨某美证言不真实或杨某美与宏图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的情况下,一审采信杨某美证言并无不当。同时,综合全案一、二审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宏图公司的证据与荣泰公司的证据相比较,有明显优势。故荣泰公司关于原审判决错误采信杨某美证言,认定事实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荣泰公司是否向宏图公司支付过租金,在已认定宏图公司已向荣泰公司实际履行提供租赁物义务的情况下,应属荣泰公司举证范围,原审判决在荣泰公司未举证证明时,根据宏图公司的自认作出相关认定,亦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荣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元,其他诉讼费620元,合计269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邓凌

审判员谢天福

代理审判员韩艳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原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