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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9-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昌刑初字第721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31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市昌平区阳坊中学教师,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7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于2004年8月至2007年7月26日期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无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北京市阳坊新起点电脑销售部,非法出售盗版光盘。后被抓获,并当场起获尚未售出的盗版光盘2343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和到案经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据,照片,营业执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主动缴纳罚金,故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㈣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某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双玉娥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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