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农历11月2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并无故殴打、辱骂原告。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马××。生育女儿后,被告仍我行我素,且在其外出打工后,对女儿及原告不管不问,不但不往家寄钱,还往家打电话侮辱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马××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马某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1995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马××。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原、被告感情出现不和。被告马某某于2009年11月份离家外出,女儿马××跟随原告生活。2010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马××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1995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马××,证明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虽近年来原、被告感情出现不和,被告马某某于2009年11月离家外出,但原告不能证实被告外出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且时间较短,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程度,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某

审判员邓聚洲

审判员孙宝峰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贾建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