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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合同诈骗案

时间:2006-10-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刑初字第240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捕前无业,住(略);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6年3月31日被羁押,4月1日被刑事拘留,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师某某于2006年3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赛特购物中心附近一茶楼内,以虚构的“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项目部”,与被害单位“淮安市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骗取劳务保证金出资人李某某(男,43岁)人民币(略)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师某某的行为被李某某发现后,被告人师某某向李某某退还了人民币(略)元。被告人师某某归案后,其亲属帮助其退赔了人民币(略)元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刘得利以及李某春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佳尔美装饰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相关的书证材料以及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同他人签订合同并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在案之款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31日起至2006年12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将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董更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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