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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1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332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水头庄南里X号楼X门X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大龙艺音像店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X镇X村河西区X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大龙艺音像店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X镇X村小街第8-X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大龙艺音像店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X村X街X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翟某某、王某、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翟某某、王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自2004年底,在北京市海淀区大龙艺音像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门市部非法出售光盘,并先后雇用被告人翟某某、王某、张某进行经营。被告人翟某某、王某、张某于2006年4月14日在上述地点非法出售光盘时被抓获,并当场起获光盘4412张。经鉴定,起获的光盘均系非法出版物。被告人贾某某于2006年4月23日被抓获。后被告人贾某某带领民警将向其销售光盘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李某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翟某某、王某、张某贩卖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翟某某、王某、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对被告人贾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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