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二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4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大学文化,系北京鹰之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2006年3月因变造中国人民银行印章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6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罪一案,于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06)怀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6年5月26日、6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本市怀柔区团圆假日酒店内,用两张北京鹰之歌投资有限公司的空头转帐支票,骗取友好市场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发行的优膳卡160张及回扣人民币1万元,后使用优膳卡中的免费住宿券在金融街洲际酒店内住宿14天,给友好市场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现赃款尚未退赔。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杨某、谷某、梅某某、戎某某、郭某、周某甲人的证言、华夏银行北京鹰之歌投资有限公司分户帐明细对帐单、退票理由书、转帐支票、优膳卡优惠和条款、北京金融洲际酒店帐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手段,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张某某退赔友好市场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七千七百一十元
张某某的上诉理由是:其所支付的转帐支票不是空头支票,其行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票据诈骗罪的事实是正确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杨某(友好市场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证言证明:其公司主要是为酒店进行营销推广。张某某从其公司购买3次优膳卡,优膳卡是1880元一套。2006年5月18日,她买1套优膳卡给的转帐支票没有问题,钱到公司帐上了。2006年5月26日,买10套,她给开的(略)元华夏银行转帐支票,6月2日银行通知是空头支票。2006年6月1日,在怀柔团圆假日酒店卖给她74套,并给了她1万元回扣,她给开的(略)元的转帐支票,6月2日,又给她送去余下的76套。6月6日银行通知我们支票是空头支票。由于其公司没有收到张某某的钱,是优膳卡出的问题,所以张某某在酒店的消费就由其公司负担。6月14日18时许,北京金都假日饭店通知其公司有人用因款项未到帐被注销的优膳卡消费,其报警。其公司的损失是给张某某的现金1万元和她在洲际酒店入住14天的房费(略)元。
2、证人谷某(友好市场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证言证明:张某某购买优膳卡后给的是空头支票。其与张某某联系,张某某解释了很多后说汇款。第二天张对其说“财务的章不在,需要下周某汇款”,并答应将汇款凭证立即传真给其公司,其公司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将酒店帐户的详细情况与传真号码发给了张某某。到了下周某,其得知150套优膳卡被退票,再与张某某联系,张还是说会将汇款凭证发给其公司,周某11时张仍说没有问题。到当日中午12时,张的手机无人接听,小灵通关机,此后一直联系不上。
3、证人梅某某(友好市场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职员)的证言证明:其公司戎某某联系的购买优膳卡客户,2006年5月29日上午,谷某让其将10套优膳卡送到怀柔区X路X号团圆假日酒店给张小姐。其在团圆假日酒店大厅将10套优膳卡给了张小姐,张给其1张金额为(略)元的华夏银行的转帐支票,其给张1张内容为会议费(略)元的发票。2006年5月31日,谷某让其给张某某再送150套优膳卡,并说给张1万元的好处费。2006年6月1日,其与公司的殷青到团圆假日酒店将74套优膳卡和1万元钱交给了张小姐,张给其1张金额为(略)元的华夏银行的转帐支票,其给张10张内容为会议费(略)元的发票。第二天其把剩下的76套给了张某某。
4、证人戎某某(友好市场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职员)的证言证明:2006年5月26日20时许,一个女的咨询优膳卡的事,并要10套让送到怀柔青春路团圆假日酒店。其将情况对谷某说了,谷某派梅某某送优膳卡。5月30日,张小姐说再来150套,给点回扣。其向谷某汇报后,同意给其2万元的好处费,先付1万元。梅某某送的优膳卡,拿回1张(略)元的转帐支票,后其听说支票是空头的。
5、证人郭某(友好市场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职员)的证言证明:2006年6月1日,梅某某交给其1张北京鹰之歌投资有限公司的转帐支票,金额为(略)元。过了两三天,财务人员告诉其支票被退回,是空头支票。6月6日下午,梅某某又交给其1张(略)元的北京鹰之歌投资有限公司的转帐支票,入到银行后又被退回,是空头支票
6、证人周某乙(北京金融街洲际酒店前台主管)的证言证明:张某某于2006年5月30日入住X房间,房费每天是1100元,另加15%的服务费,一共是1265元,张住了14天,住宿费是用优膳卡的免费券结的,其它费用用现金结的,共计900多元。
7、华夏银行北京鹰之歌投资有限公司分户帐明细对帐单证明:2006年5月25日支取人民币1888元,余额2159.35元。
8、华夏银行的两张转帐支票证明:出票日期2006年6月1日,票号(略),金额(略)元;出票日期2006年6月6日,票号(略),金额(略)元。收款人均为北京中环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均盖有“北京鹰之歌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张某某印”的印章。
9、华夏银行出具的两张退票理由书证明:号码(略),金额(略)元,退票理由为空头,持票人是北京中环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退出日期2006年6月5日;号码(略),金额(略)元,退票理由为空头,持票人是北京中环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退出日期2006年6月9日。
10、优膳卡优惠和条款证明了会员使用优膳卡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
11、北京金融洲际酒店帐单证明:张某某住宿14天,应付金额为人民币(略)元。
12、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了赃、证物被起获及发还的情况。
1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的情况。
14、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15、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内保)决字[2006]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06年3月23日,张某某因变造中国人民银行印章,被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手段,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张某某所提其支付的转帐支票不是空头支票,其行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华厦银行北京鹰之歌投资有限公司对帐单证明北京鹰之歌投资有限公司的帐户除在2006年5月25日发生过一笔1888元的业务以外,之后未发生其它业务,帐户余额仅为2159.35元,且华厦银行退票理由书证明其两张转帐支票系空头支票,张某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令张某某退赔友好市场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均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之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洁
代理审判员罗鹏飞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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