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荣某某合同诈骗案

时间:2006-10-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刑初字第0031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东安县,大学文化,捕前系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世纪华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京暂住(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所衡清里社区(二)责任区戥子桥X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3年1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邬某,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5)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某犯诈骗罪,于200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思科、代理检察员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某某及其辩护人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荣某某于2002年3月至7月间,谎称中宇大厦被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买断,需要工程安装及装修,以发包工程收取招投标费为由,在本市朝阳区宫宵大厦其办公室内,骗取河北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于某某(男,49岁,河北省人)现金人民币7万元。

二、被告人荣某某于2002年9月至11月间,谎称其公司拥有中宇大厦(北京市朝阳工体北路X号)、华麟科技大厦(北京市朝阳区X路)和六里桥长途客运枢纽工程(北京市丰台区西局长途客运站),需要石材供应,以收取委托投标保证金为由,骗取福建省泉州凤山石材有限公司吴某某(男,53岁,福建省人)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人荣某某于2002年3月至5月间,谎称北京华麟科技大厦系由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并投资,以发包装修工程收取工程议标费和图纸费为由,骗取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人民币12万元。

四、被告人荣某某于2003年11月至12月间,谎称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已收购北京华麟科技大厦,以发包该大厦装修工程收取图纸押金和专家评标费为由,骗取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男,40岁,江西省人)现金人民币3万元及珠宝首饰2件,价值共计人民币(略)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荣某某为牟取私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荣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拥有华麟大厦所属的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和中宇大厦所属的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授权,起诉书指控的四起事实均系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不具有真实性。

被告人荣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荣某某具有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针对华麟科技大厦项目工程的委托授权,根据《关于某麟科技大厦工程投资和装修标准的说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自2002年4月28日就授权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操作华麟科技大厦项目的融资或工程发包事宜;2、荣某某与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中宇大厦项目工程之间也有授权委托关系,根据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起,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就取得了中宇大厦项目的后期设计和指定施工企业负责后期工程施工的权限;3、公诉机关指控荣某某收取河北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人民币7万元议标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4、荣某某收取福建省泉州凤山石材有限公司的委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属于某事经济纠纷,而不属于某骗;5、荣某某收取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人民币12万元的议标费和图纸押金的行为是受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委托收取的,不构成诈骗罪;6、荣某某收取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图纸押金人民币3万元和陈某某赠送给刘某某价值人民币(略)元的珠宝首饰不能作为诈骗来认定。综上,荣某某拥有华麟大厦所属的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和中宇大厦所属的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授权来操作相关项目工程,不是凭空捏造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而是系民事经济纠纷,故荣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本院依法宣告荣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荣某某于2002年3月至7月间,谎称位于某市朝阳区X路X号的中宇大厦被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买断,需要工程安装及装修,以发包工程收取招投标费为由,在本市朝阳区宫宵大厦其办公室内,骗取河北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人民币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于某某(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项目承包人)的证言,证明:2002年3月下旬,于某某通过朋友付某某了解到中宇大厦工程要进行安装及装修,大约在7月中旬,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张培华带着其与付某某在宫霄大厦X楼办公室见到了该公司老总荣某某。荣某某称其公司已经买断了中宇大厦,正在支付某金,工程总造价七千多万元人民币,准备马上进行工程安装及装修的招投(议)标,并且荣某某表示要做这个工程需先交人民币7万元,由他们去北京招标办办理议标的有关手续。7月31日,其与付某某在荣某某的办公室,交给荣某某人民币7万元现金,并与张培华、荣某某在安装工程协议书上签了字,盖了章。荣某某收钱后给其开了收据。后来其与付某某一起到宫霄大厦多次找荣某某和张培华,每次得到消息都是在进行中很顺利。2003年12月份以后就再也没见到过荣某某。今年1月付某某告诉其荣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局抓起来了,后二人就到公安局报案了。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2年,付某某通过张培华认识了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荣某某,荣某某称中宇大厦已由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买断,需要装修和内部安装,发包都由其说了算,这样其与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的于某某准备分别承包这两部分,于某某的公司与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就中宇大厦的工程签订合同,支付某议标费人民币7万元,后来其与于某某发现中宇大厦根本不是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购买的,就一起去找荣某某,他一直推托,后来就找不到他了。

3、证人李某英(原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证言,证明:李某英所在的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中宇大厦的开发商,2002年其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荣某某,当时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不开出现了问题,想通过合作的形式将中宇大厦工程完成,荣某某自称是荣某家族的并出示了一张500万美金的汇票,这样其与荣某某分别代表各自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中规定荣某某要向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某3500万元人民币合同才能生效,协议还规定荣某某还必须在合同签订5日内向对方支付某民币200-500万元的费用,但荣某某至今未按协议约定付某,所以该合同始终未生效,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不可能把中宇大厦工程授权给荣某某发包,而且签订协议后就再也找不到荣某某了。

4、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的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委托项目承包人于某某就该公司在承揽中宇大厦工程被骗经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5、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协议书》一份,证明: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与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就位于某市朝阳区X路的中宇大厦安装工程签订了《安装工程协议书》,甲方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字人为荣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培华,乙方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签字的是委托代理人于某某。

6、《收据》一份,证明:2002年7月31日,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招投标费人民币7万元,收款人为荣某某。

7、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及《物业管理合作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需要向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某期投资款人民币3500万元,两公司关于某宇大厦项目签订的此项合作协议才能生效,而且协议签订后5日内,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需要向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某民币200至500万元作为前期咨询及相关工作费用。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某宇大厦的《物业管理合作协议书》需要随《项目合作协议书》的生效而共同生效。

8、被告人荣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荣某某所在的公司与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签订有协议,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其公司做中宇大厦的物业管理和工程后期装修的经营权代理,其所在的公司没有按协议约定付某,后其与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了安装工程协议书,其公司代理发包中宇大厦的安装工程,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是承包方,合同中甲方是其和张培华签的字,乙方是于某某签的字,其在签订合同后收取了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招投标费人民币7万元,其为于某某出具了其公司的收据并在收款人处签了名。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荣某某于2002年9月至11月间,谎称其所在的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拥有位于某市朝阳区X路X号的中宇大厦、位于某市朝阳区X路的华麟科技大厦和位于某市丰台区西局长途客运站的六里桥长途客运枢纽工程,需要石材供应,以收取委托投标保证金(投标手续费)为由,骗取福建省泉州凤山石材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吴某某(福建省泉州凤山石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证明:2002年9月,吴某某通过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张培华认识了该公司的总裁荣某某,荣某某和张培华称中宇大厦、华麟科技大厦以及六里桥长途客运枢纽工程都是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买下的,可以将这些工程的外墙、地面石材承包给其所在的福建泉州凤山石材有限公司,同年9月29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荣某某让其先交纳委托投标保证金,意思就是交了委托投标保证金后,荣某某肯定会让其所在的公司做华麟科技大厦的工程,11月20日,其交给荣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荣某某给其出具了收条,后来其发现华麟科技大厦和荣某某根本没有关系,就要求荣某某退款,但荣某某等人一直不接听电话,2003年7月其再到宫霄大厦找荣某某等人,就找不到了。

2、证人李某某(北京中创科技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委托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荣某某进行招标。

3、证人崔某某(北京中创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职员)证言,证明:荣某某与李某某曾经签订过一份融资协议,但荣某某一直没有为华麟科技大厦融资,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委托过荣某某所在的公司进行招标。

4、证人吕某某(北京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其1993年应聘到华麟集团并负责筹建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1995年10月华麟科技大厦工程启动,2002年4月2日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某,吕某某就离开了该公司,2003年6月20日吕某某所在的北京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购华麟科技大厦后,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没有向吕某某所在的公司移交过任何材料说明已将华麟科技大厦工程委托给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招标。荣某某也没有向吕某某所在的公司联系或说明曾受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委托进行招标。其曾经听荣某某说过原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的李某某与荣某某签订过股份转让协议,不过这种协议很多,可以随便签订,但首先要付某并接受债权债务,而且还要到工商等部门备案,协议才能生效,此外荣某某还曾经跟吕某某联系过想代理销售华麟科技大厦,但是其一直没有理睬过荣某某。

5、证人李某英(原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其与荣某某曾经分别代表各自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协议书》,但荣某某至今未按协议约定付某,所以该合同始终未生效,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不可能把中宇大厦工程授权给荣某某发包。

6、福建省泉州凤山石材有限公司与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明:需方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中宇大厦、华麟科技大厦和六里桥长途客运枢纽工程三个项目需要石材,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供方福建省泉州凤山石材有限公司就上述三个项目的石材供应签订协议。

7、《收据》和《收条》各一份,证明:2002年11月20日,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福建省泉州凤山石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某某交纳的投标手续费(委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收款人为荣某某。

8、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与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融资协议书》、《物业管理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以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证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与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曾就股权融资、物业管理合作以及股权转让等达成协议,但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付某以及没有工商备案证明,此协议内容未能生效。

9、北京浩达交通发展公司六里桥客运主枢纽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公司关于某京六里桥客运主枢纽工程发包给了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未同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生过任何合同关系,且不知荣某某其人。

10、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项目经理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公司自承建北京六里桥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工程以来,没有和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生过合同关系,且不认识荣某某此人。

11、被告人荣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荣某某通过其公司的副经理张培华认识了福建省泉州凤山石材有限公司的吴某某,2002年12月前后,其让张培华与吴某某签订了一份工程联营协议,并让吴某出人民币15万元作为工程前期运作费用,吴某某仅交了人民币10万元,其给吴某了一张收条,实际上,荣某某将这笔钱用于某己公司的周转了。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三、被告人荣某某于2003年11月至12月间,谎称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已收购北京华麟科技大厦,以发包该大厦装修工程收取图纸押金和专家评标的活动费为由,骗取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3万元及(略)、G18k镶钻石戒指1枚,(略)、G18k镶钻石手链1条(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略)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略)、G18k镶钻石戒指1枚,(略)、G18k镶钻石手链1条依法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某某(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证言,证明:2003年11月23日,陈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中国华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荣某某和廖卫湘,二人称其公司已将位于某阳区的华麟科技大厦买下,正准备对大厦进行整体装修,二人承诺通过操作可以使其所在的公司中标,并让陈某支付某民币3万元作为图纸押金,另外再支付某民币3万元或5万元作为专家组评标的招待费。11月30日,其给了廖卫湘钻石项链、戒指各1件、给了荣某某钻石戒指和手链作为专家组评标的招待费,二人收下了这些东西也没打收条。12月1日,其与荣某订了合同,并在宫霄大厦通过廖卫湘给了荣某纸押金人民币3万元,荣某某给其出具了一张收条,后来再去他们办公室找人,就找不到了,此后其发现华麟科技大厦已经被拍卖了。

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刘某与荣某某系恋爱关系,荣某某是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总裁,2003年4月份,荣某某又注册成立了北京世纪华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都没有什么业务,荣某某本人也没什么收入。以前荣某某曾经参与过收购华麟科技大厦的事,但是由于某有钱,就没有收购成,荣某某与华麟科技大厦的收购协议是无效的,后来荣某某就用华麟科技大厦的收购协议并以该大厦所有人的身份对外发包工程,收取别人的钱。2003年11月30日,一个姓陈某江西人,请荣某某等人吃饭,晚饭后姓陈某江西人给了荣某某一个塑料袋,内装一个钻石戒指和一个钻石手链,大概值人民币5万多元,这两样钻石珠宝一直放在刘某家里。

3、北京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北京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以及营业执照等书证材料,证明:华麟科技大厦于2003年5月28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贸圣佳拍卖公司拍卖,当日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竞标成功后,后依法将其过户到下属的北京欣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至2003年12月18日,北京欣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从未将其产权作过任何变更,没有对外发包任何工程,与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从未有过任何业务往来。

4、中国华讯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联营协议书》一份,证明:2003年12月1日,甲方中国华讯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中国华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工程项目北京华麟科技大厦后期工程事宜达成协议,甲方签字的是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荣某某,乙方签字的是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陈某某。

5、《收据》一份,证明: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交来图纸押金人民币3万元。

6、物证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从刘某处扣押涉案的意大利夏儿牌镶钻石戒指1枚、夏儿牌手链1条。

7、北京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检验报告以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略)、G18k镶钻石戒指1枚,(略)、G18k镶钻石手链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略)元。

8、被告人荣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03年11月,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陈某某通过荣某某公司的廖卫湘找到荣某某,想要承包华麟科技大厦的装修工程,荣某某冒充华麟科技大厦的业主,谎称该大厦系其公司所有,与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联营协议书》,荣某某用英文在协议上签名,对方是陈某某签的字,荣某某向陈某某索要了人民币3万元图纸押金。2003年12月的一天,陈某某在北京国际饭店交给其两条香烟,里面还有1个钻石戒指和1条钻石手链,荣某某认为陈某某是为了进一步得到华麟科技大厦的装修工程,就收下了这些首饰并交给了刘某。此外其不清楚廖卫湘收了陈某某多少财物。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拍卖中标确认书以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某麟科技大厦在建房地产项目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明:华麟科技大厦在建房地产项目已于2003年5月28日拍卖给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北京仲裁委员会(2002)京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证明:2003年1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02)京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但被执行人始终未按照执行通知规定履行义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某京市朝阳区霞光里X号的华麟科技大厦公开拍卖,买受人为上海欣安有限公司,法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裁定,自该裁定生效之日起,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某京市朝阳区霞光里X号的华麟科技大厦过户到买受人上海欣安有限公司下属的北京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华麟科技大厦在建项目名称为北京欣安中心,该项目建设及经营开发工作由其下属的北京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

3、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证书,证明:该公司于2001年6月8日在香港注册成立。

4、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荣某某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导致无法对涉案的部分书证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5、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公安机关经多方查找,无法找到证人刘某进一步核实情况。

6、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荣某某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一直严格执法,依法取证,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

7、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呼家楼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以及“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03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根据陈某某的报案,将被告人荣某某抓获归案。

8、被告人荣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荣某某明知道华麟科技大厦是由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于1996年投资近5个亿建设的,当时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赵华。2001年春节左右,该公司转让给了李某某。2003年5月份,华麟科技大厦被拍卖给了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荣某某亦明知华麟科技大厦的装饰工程属于某建一局四公司,由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和中建一局四公司对外发包华麟科技大厦的装修工程,其曾经向这两家公司报过销售方案,但没有什么结果。此外荣某某所在的公司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不存在关于某大厦室内装修、外墙装饰、机电设备安装、室内改造工程的承包发包协议,其曾经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签订过一份融资协议,但由于某有融来款项,所以协议没有履行。其与北京欣安房地产公司之间也没有任何关系。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荣某某的辩护人提供如下证据:

1、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某麟科技大厦工程投资和装修标准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证明:被告人荣某某自2002年4月28日起有了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的授权负责实施该大厦后期工程的情况。

对于某告人荣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此项证据,经查,此项证据系一份工程投资和装修标准的说明材料,其仅能证明:首先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具备承担华麟科技大厦的后期工程投资的能力,而工程总造价约为1.5亿至2亿元人民币;其次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具备3000至6000万人民币的垫资或融资能力,资金到位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将按照北京市建设部门的有关要求,为其办理中标或者委托发包手续。

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因为其与荣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陈某某主动将钻石戒指和手链赠与了其,而并非是送给荣某某的,该钻石戒指和手链一直放在刘某处。此外刘某还证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签订的协议,荣某某作为授权委托人虽然收了议标费和图纸押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但后来已将其中的人民币7万元交给了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的崔某某。

对于某告人荣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此项证据,经查,证人刘某在案发后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证言与荣某某的辩护人向其调取的上述证言相互矛盾,而且证人刘某对于某后提供了相互矛盾的证言亦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此外,为核实刘某证言的真实性,侦查机关曾多次寻找刘某,但始终无法找到,本院亦无法通知到证人刘某出庭作证,鉴于某人刘某先后提供了相互矛盾的证言,且本院无法对其证言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故本院对证人刘某某证言不予采纳。

对于某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的关于某告人荣某某于2002年3月至5月间,谎称北京华麟科技大厦系由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并投资,以发包装修工程收取工程议标费和图纸费为由,骗取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人民币12万元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谢某某(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八公司工程处处长)证言,证明:2003年3月份,荣某某自称华麟科技大厦是由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并投资的工程,该大厦需要装修,2003年4月4日,谢某某所在的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八公司交纳了人民币2万元的支票后,从荣某某那里领回了该大厦的图纸,此后荣某某称此工程可以直接交给谢某在的公司,就不用招投标了,但是要交纳人民币10万元的议标费,谢某在的公司于2003年5月9日交给荣某某人民币10万元的支票,此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以4.55亿人民币被拍卖给了上海欣安公司,谢某知道荣某某根本没有购买这座大厦。后来就找不到荣某某了。另证明,其没有参与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与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也不知道李某某是否参与签订合同,据公司的雷某某说是其公司先签字盖章后交给荣某某,后来荣某某又将对方签好的合同拿回来的。

2、证人雷某某(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八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2003年3月,其通过朋友认识了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荣某某,荣某某称其是华麟科技大厦装修工程的负责人,此后荣某某还带李某某到雷某某所在的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考察过,其没有核实过荣某某带来的李某某是不是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2003年5月,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与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协议书,协议是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在宫霄大厦先签好后交给荣某某,再由荣某某将盖好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公章和签有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姓名的协议交回,荣某某作为代理人也在上面签了字。签订协议当天,荣某某收取了其公司交纳的图纸费人民币2万元,两天后荣某某又让其公司交纳了人民币10万元的工程议标费,这两笔费用是其公司以转账支票交给荣某某的。在这之后,荣某某就开始拖着,再后来就与他联系不上了,后来雷某某等人在晚报上看到华麟科技大厦被拍卖的消息,才发现被骗了。

3、朱某某(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是朱某某所在的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先签字盖好章后交给荣某某的,后来荣某某将盖好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协议交给其公司的。其公司将人民币10万元的议标费和人民币2万元的图纸费交给了荣某某,荣某某出具了其自己公司的收据,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之所以与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而又由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收据,是因为荣某某说其公司是受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全权委托的,双方有协议。

4、证人李某某(北京中创科技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其没有代表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和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签订过协议。甲方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和乙方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协议书》上面的“李某某”的签名肯定不是其本人所签,公章也不知道是谁加盖的。

5、证人崔某某(北京中创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职员)证言,证明:荣某某与李某某曾经签订过一份融资协议,但荣某某一直没有为华麟科技大厦融资,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委托过荣某某所在的公司进行招标,荣某某也没有交给过崔某某关于某麟科技大厦工程的任何款项。

6、吕某某(北京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3年6月20日吕某某所在的北京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购华麟科技大厦后,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没有向吕某某所在的公司移交过任何材料说明已将华麟科技大厦工程委托给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招标。荣某某也没有向吕某某所在的公司联系或说明曾受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委托进行招标。

7、收据两份,证明:荣某某所在的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华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收取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图纸押金人民币2万元、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八公司的工程议标费人民币10万元。

8、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八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公司通过他人介绍与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荣某某、北京华麟科技大厦项目管理办公室常务副总指挥廖卫湘联系洽谈华麟科技大厦精装修工程,在前期洽谈中,荣某某等人表示该工程系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并投资,不需要垫资,后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八公司根据荣某要求交纳了人民币2万元图纸押金,此后荣某某又要求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八公司交纳人民币10万元的工程议标费,2003年5月9日,该公司将人民币1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了荣某某,此后关于某麟科技大厦的工程运作几乎停滞,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八公司要求退回图纸押金和工程议标费,荣某某总以种种理由加以推托。

9、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协议书》一份,证明:2003年5月10日,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就华麟科技大厦的装饰装修工程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预交工程议标费人民币10万元,甲方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并加盖了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荣某某。

10、京公刑技(文)检字(2004)X号刑事科学技术(文检)鉴定书,证明:关于某取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八公司10万元工程议标费的收据上的签字为荣某某所写。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由于某某某现在外地,无法联系到其本人,故无法对其进行笔迹鉴定,以确认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协议书上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书写。另亦无法组织证人雷某某、谢某某等人对李某某进行辨认,以确认李某某与荣某某介绍的“李某某”是否为同一人。

12、被告人荣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03年2月,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八公司一名姓雷某经理找到荣某某,想要拿到华麟科技大厦的装修项目,荣某某在电话中询问了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的李某某后开始与雷某理商谈该项目,2003年4月,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董事会交给其一份与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双方签字盖章的装修协议复印件,荣某某在这份装修协议上代表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签了字,并将该协议交给了雷某理,此后荣某某先后收取了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八公司交来的图纸押金人民币2万元和工程议标费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了自己公司的收据。

针对此项指控,被告人荣某某的辩护人提供如下证据: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于2003年5月8日、5月10日两次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协议书》,证明: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明知荣某某系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也知道荣某某在其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承包工程中所能起的是代理作用,而不是工程发包。

对于某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荣某某的此项犯罪,经查,此起指控中的重要书证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协议书》表明,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曾于2003年5月10日就华麟科技大厦的装饰装修工程达成协议,协议上有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签字并加盖有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而荣某某则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在协议上签字。对于某份协议,证人李某某在证言中仅否认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而对于某议上的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是否系伪造则未予证明,此外由于某诉机关未能对协议上李某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所以对于某某某否认协议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写的证言缺乏证据予以佐证,加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协议上的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真伪,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定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协议书》的真实性,而且根据此份《装饰装修工程协议书》,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应当明知荣某某系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根据证人雷某某、朱某某的证言亦证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曾参与了双方装饰装修工程的洽谈,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定该“李某某”是否为真正的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荣某某是受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委托与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签订协议并收取人民币12万元的议标费和图纸押金的可能性。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荣某某谎称北京华麟科技大厦系由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并投资,骗取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人民币12万元的此项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荣某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某告人荣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某某某具有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针对华麟科技大厦项目工程的委托授权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据以证明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授权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操作华麟科技大厦项目的融资或工程发包事宜的证据系其提供的《说明》一份,而此项《说明》却包含了支付1.5亿至2亿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款和相应垫资或融资后办理中标或委托发包手续等生效条件,故该项《说明》实际上是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对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后期工程投资和工程建设总承包方案的意向性意见,并非正式有效的授权委托,而且在公诉机关提供的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与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融资协议》以及《物业管理合作协议》等多份文件中,可以证明协议生效的条件是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融资解决或支付某元以上的资金投入,亦即荣某某要取得华麟科技大厦项目工程发包授权必须以融资或支付某元以上的资金投入为条件,此外证人李某某、崔某某、吕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荣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亦证明了上述情况,因此辩护人关于某某某具有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针对华麟科技大厦项目工程的委托授权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某告人荣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某某某与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中宇大厦项目工程之间也有授权委托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并非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是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需要向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某期投资款人民币3500万元,合作协议才能生效,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才能取得中宇大厦项目的后期设计和指定施工企业负责后期工程施工的权限,证人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某英的证言亦证明上述情况,鉴于某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没有向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某何前期投资款,故荣某某根本不可能取得中宇大厦项目的后期设计和指定施工企业负责后期工程施工的权限,因此,辩护人关于某某某与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中宇大厦项目工程之间也有授权委托关系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公司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荣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被告人荣某某在与对方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基础上,骗使对方公司交纳招投标费、图纸押金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费用,其骗取对方公司钱财的行为与签订合同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故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纠正。

对于某告人荣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某诉机关指控荣某某收取河北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人民币7万元议标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于某某、付某某的证言以及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协议书》均证明,被告人荣某某自称其所在的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买断了中宇大厦,并与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了《安装工程协议书》,收取议标费人民币7万元的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亦能够证明上述情况,根据证人证言以及书证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荣某某的此起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某告人荣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某某某收取福建省泉州凤山石材有限公司的委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属于某事经济纠纷,而不属于某骗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以及福建省泉州凤山石材有限公司与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均证明,被告人荣某某自称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宇大厦、华麟科技大厦和六里桥长途客运枢纽工程三个项目需要石材,与福建省泉州凤山石材有限公司的吴某某签订了石材供应的协议,并骗取委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亦能够证明上述情况,因此被告人荣某某的此起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属于某事经济纠纷,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某告人荣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某某某收取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图纸押金人民币3万元和陈某某赠送给刘某某价值人民币(略)元的珠宝首饰不能作为诈骗来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以及中国华讯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联营协议书》均证明,被告人荣某某在华麟科技大厦已被依法拍卖给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仍谎称其公司拥有该大厦,并就大厦的后期装修工程与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签订协议,骗取陈某某的图纸押金人民币3万元和珠宝首饰等物品,被告人荣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亦能证明上述情况,综上,被告人荣某某的此起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某告人荣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某某某拥有华麟科技大厦所属的北京华麟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和中宇大厦所属的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授权来操作相关项目工程,不是凭空捏造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而是系民事经济纠纷,荣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本院依法宣告荣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某告人荣某某关于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在侦查人员威逼利诱下做出的,其在公诉机关的供述亦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辩解,经查,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荣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荣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荣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将其中的人民币七万元发还河北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将其中的人民币十万元发还福建省泉州凤山石材有限公司,将其余的人民币三万元发还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将在案扣押的(略)、G18k镶钻石戒指一枚,(略)、G18k镶钻石手链一条发还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丽英

人民陪审员项晖

人民陪审员陈某珊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