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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09-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刑初字第0222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X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06年5月16日11时许,在本区X乡广顺园小区X号楼地下室内贩卖盗版光盘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起获激光视盘(略)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赃物已被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耿建、胡某某、任某某、杜某、杨某某、苏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物证照片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侵权的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够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所犯非法经营罪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07年5月15日止。)

二、在案人民币七千零八十三元及被告人李某亲属所缴人民币二千九百一十七元,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胡某伟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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