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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合同诈骗上诉案

时间:2006-10-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刑终字第02714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曾用名胡某),女,3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大学文化,北京游之捷广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胡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东

代理审判员王靖

代理审判员陶炜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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