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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余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08-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1083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4月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4月5日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3月9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再本市丰台区关厢东里X号院内向他人贩卖光盘时被抓获,当场收缴各类光盘1939张,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乙、朱某某、刘某丙、刘某丁、温某某、刘某戊、尚某某证言,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销售贩卖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本院对二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胡春生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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