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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时间:2006-08-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刑初字第00379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5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灵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4月6日因倒卖票证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于2006年4月23日11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院一夹道内,往准备出售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上盖章时,被北京站派出所民警查获,从其身边起获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等各类发票(略)余份、印章12枚。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及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鉴定发票证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曾受行政处罚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准备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且其行为系犯罪预备,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被告人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3日起至2007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刘某霞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姬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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