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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7-03-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昌刑初字第105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3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原北京天龙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9月25日被羁押,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某某、李某甲,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春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白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05年10月28日,利用担任北京天龙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将本公司出售给北京市阳光绿洲旅行社的1400张天龙源温泉门票款(略)据为己有,后驾驶公司为其配用的奇瑞牌轿车携款潜逃,后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略)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王某、邸某某、齐某、李某丙的证言,北京天龙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州白某国际机场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吕某某的身份、户籍证明等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应认定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主动退赔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案款人民币九万八千元、灰色奇瑞轿车一辆(车牌号京(略))、行驶证一个,发还北京天龙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宝武

人民陪审员孙士清

人民陪审员吴秀菊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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