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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3.13.九十七年度促字第四三0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13  当事人:   法官:曾明玉   文号:97年度促字第43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30號

異議人乙○○

即債務人)之1號.

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

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

書所載,係於民國97年1月2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

出,則為民國97年2月27日,顯逾法定期間,為不合法,應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

行聲請。

書記官陳貴瑋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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