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30號
異議人乙○○
即債務人)之1號.
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
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
書所載,係於民國97年1月2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
出,則為民國97年2月27日,顯逾法定期間,為不合法,應不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
行聲請。
書記官陳貴瑋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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