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谢扬胜,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强,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孙某某,该社总编辑室编辑。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3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代理人谢扬胜,被告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将四十多年医卫工作经验写成两本书:《实用血液细胞检查及图解》和《识血细胞歌诀》,并于1995年10月13日和10月17日分别交给被告要求出版,但被告将我的《实用血液细胞检查及图解》一书原稿丢失。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与我签订出版合同,被告亦未告知我丢稿的事实。直到2003年5月3日被告才告知我《实用血液细胞检查及图解》一书原稿已经丢失,退还我《识血细胞歌诀》原稿,并要求我补写另一本,否则不能出版。我再次完成这本书的原稿交给被告。被告延期到2005年6月才正式出版我的书,但在出版过程中有种种违约行为,非法减少我的收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94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同意因遗失原告刘某某稿件一次性补偿原告伍万元整。
二、被告按本协议履行后,原、被告之间就本案所诉争的事实纠纷终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6067元,原告刘某某自愿负担,由本院依法免除。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何育玲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佩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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