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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3.12.九十七年度苗國簡字第一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12  当事人:   法官:黃怡玲   文号:97年度苗國簡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國簡字第1號

抗告人

即原告甲○○

相對人

即被告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7年度苗國簡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97年3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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