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程某某盗窃上诉案

时间:2007-03-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86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5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程某,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4日被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6)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06年8月1日至24日间,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宣武区X街X号,多次从杨建军放钱的塑料袋内抽取现金,累计盗窃杨建军的人民币1970元。2006年8月24日将被告人程某某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并予认证的有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盗窃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其所窃钱财已被追缴,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继续向被告人程某某追缴人民币一千九百七十元,发还被害人杨建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的上诉理由:原判认定其系北京盾安京保安公司保安员与事实不符,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审查,证据的收集及质证符合法定程某,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程某某提出原判认定其系北京盾安京保安公司保安员与事实不符的辩解,经查,上诉人系无业人员,原判对上诉人的职业认定有误,应予纠正,程某某有关此节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但是,其职业对于原判认定其犯罪的事实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其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多次盗窃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鉴于其所窃钱财已被追缴,已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程某某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再予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某所作出的判决,对其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某合法,判令追缴涉案款项发还被害人亦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之愉

审判员史迹

代理审判员关芳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江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