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人民法院报社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春,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职员,住(略)。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李某甲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在其出版的《法律人丛书》上使用“法律人”商标;三、判令被上诉人在《法制日报》上公开道歉;四、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销售、发行《法律人丛书》;五、判令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略)元侵权赔偿金;六、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
第(略)号“法律人”商标由李某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3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4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报纸、期刊、书籍、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地图、海报、说明书、连环漫画书。
2003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黄风著《罗马私法导论》一书。2005年4月,该出版社又出版了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一书。在二书的封面、书脊、封底上均采用蓝底白字形式标注了“法律人丛书”字样,并标明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名称及社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图书上使用“法律人丛书”,属于合理使用;
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尊重李某甲享有的第(略)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其业务范围内合理使用“法律人”字样;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410元,由李某甲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由李某甲负担205元(已交纳),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负担205元(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赵明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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