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某,男,苗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继华,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X号出版社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出版社总编室主任,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被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未经原告杨某某的许可,在1998年8月出版、发行的《共和国重大事件纪实》一书中,使用了原告杨某某享有著作权的《中法建交纪实》、《周恩来出访非洲风云录》两篇作品,使用字数为3.2万字,亦未支付稿酬。现该书已全部销售完毕。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和精神损失1000元。经询,被告承认以上事实,愿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赔偿原告杨某某经济损失五千元,于2007年5月25日前支付。
二、原告杨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元,由被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负担一百八十五元(与本案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退还原告杨某某一百八十五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丞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马贵繁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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