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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7-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557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国医药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姜某,会长。

被告中华护理学会,住所地北京市X街X号。

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李易,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诉被告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中华护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协会和行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中华图片库》系嘉华苑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心拍摄制作的图片库,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嘉华苑公司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服务导报》(2004年5月9日第4版、2004年5月10日第4版)的广告中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该作品的编号为TT1-006。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4、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相关费用。

被告协会、学会辩称:第一,被告从未曾直接或间接委托任何人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刊登任何针对“2004年中国护理与急救产品博览会暨中国护理技术与产业发燕尾服论坛的广告或宣传资料。第二,2004年5月9日、10日在南京《服务导报》第4版上刊登的广告不是答辩人直接或间接委托刊登的,答辩人不是该两则广告的广告主。第三,答辩人对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无任何过错,因此也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2000年6月6日,嘉华苑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李卫(乙方)签订《中华图片库》图片拍摄合同书,约定:1、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拍摄图片,双方按商定方式付给乙方劳动费用;2、乙方按甲方指定的方式拍摄,并将拍摄胶片交甲方冲洗;3、甲方付给乙方费用后,乙方对图片不再拥有任何权益,图片的权益为甲方所有;4、甲方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冲洗前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负担其他费用。

此后,《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由嘉华苑公司制作经销。在光盘包装盒内,有嘉华苑公司的版权注册回函卡和版权声明,其中版权声明的主要内容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您寄出的《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版权注册回函后,将寄给您正式书面授权书,并使您享有以下特殊权益:1、优先得到信息发布和技术资讯。2、优先得到光盘印刷品样本书。3、《中国图片库》系列光盘以后推出版将享受折扣优惠。4、您制作大幅印刷品或灯箱片时,可向本公司提前提出,本公司以优惠价格,为您提供需要的数字化文件。著作权声明内容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本公司出品全部光盘的著作权并保留相关之全部权利;本公司授权购买者根据书面授权书的范围,在单一电脑环境下自己使用”、“如果图片应用于印刷并对外销售或赠送数量超过100,000份产品时,超过部分必须向本公司升级授权内容。如果图片应用于多媒体制作并对外销售或赠送数量超过10,000份产品时,超过部分也必须向本公司升级授权内容。否则将侵犯本公司著作权”。

2004年5月9日和10日,《服务导报》上分别刊登了一则关于2004年“中国护理与急救产品博览会暨中国护理技术与产业发展论坛”的广告,该论坛的主办单位是学会和协会,承办单位是江苏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协办单位是上海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山东省医疗器械公司、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及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组委会联系方式中的联系人包括协会的沈建雷和江苏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朱江等。该广告中有一幅护士侧脸的照片,与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TT1-006的图片相同。

2006年1月28日,嘉华苑公司在首都图书馆查阅报纸,发现了二被告使用其图片的事实,认为二被告侵权。

案外人江苏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于2007年1月11日出具了一份说明,该说明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涉案广告既非由协会和学会委托刊载亦非由江苏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委托刊载,三方对此事不知情;二是根据侧面了解,《服务导报》是南京当地不知名的小报,当时系其工作人员为了拉赞助并扩大影响,擅自独立制作了该广告并随后由南京《服务导报》予以免费刊载。

案外人李卫已明确表示《中华图片库》中的图片均为其依据与嘉华苑公司签订的拍摄合同所摄制,著作权依合同约定归嘉华苑公司所有。北京大学出版社亦明确表示《中华图片库》中所有图片著作权由嘉华苑公司享有。

以上事实,有嘉华苑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判决书、《中华图片库——娱乐与休闲(SR1)》盒装盘、报纸,二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原告嘉华苑公司与案外人李卫订立合同,委托李卫拍摄《中华图片库》图片,该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鉴于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图片的权益归嘉华苑公司所有,故本院认定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嘉华苑公司。

使用作品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针对《服务导报》上涉案广告中出现的未经许可使用嘉华苑公司《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TT1-006摄影作品的事实,二被告作为涉案广告所指论坛的主办单位,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行为构成侵权,故二被告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二被告虽提供了江苏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情况说明,但该文件的出具人为涉案广告所指论坛的承办单位,与二被告存在利害关系,故对此文件本院不予采信。

嘉华苑公司要求二被告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二被告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嘉华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被告中华护理学会停止使用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TT1-X号摄影作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被告中华护理学会在《服务导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被告中华护理学会赔偿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被告中华护理学会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被告中华护理学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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