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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3-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249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九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院A座X层A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雪峰,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长红,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实兴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激,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九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简称九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简称辛迪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以被上诉人辛迪森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上诉人九竹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辛迪森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20日、2002年8月15日、2003年3月18日,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辛迪森公司分别签订《设计合同》,委托辛迪森公司承担山西国际贸易中心的外立面装饰设计和部分室内装饰设计任务。

2005年1月21日,“北京九竹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网站(//www.(略).com)开通。

2005年8月25日,北京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在名为“北京九竹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网站的“作品欣赏”栏目中使用了山西国际贸易中心的外立面、中心大堂、西餐厅、山西证券写字楼、标准客房的照片作宣传。网站的:“公司简介”栏目称该公司专业从事建筑室内装饰。一审诉讼中,九竹公司认可该网站为其所有,网站所称“北京九竹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即为九竹公司。

2005年8月19日,山西国际贸易中心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山西国际贸易中心的外立面、中心大堂、西餐厅、山西证券写字楼、标准客房的建筑装饰由辛迪森设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诉讼争议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北京九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停止将被上诉人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责装饰设计的山西国际贸易中心的相关建筑物作为其装饰设计作品进行宣传的行为,并删除在“北京九竹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网站(//www.(略).com)上的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关照片。

二、上诉人北京九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保证不再实施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上诉人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放弃对上诉人北京九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由被上诉人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由上诉人北京九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五、双方当事人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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