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赵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启民、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北京商场内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梅某某毒品一小包。

二、2010年4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世纪广场南门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梅某某毒品一小包。

三、2010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与梅某某约定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西段驻马店市税务局门前进行毒品交易,后公安机关将前往交易地点的赵某抓获,从其身上搜出毒品一包,重0.15克。随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大华浴池”所开的X房间内搜出毒品一包,重0.16克,从被告人赵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西段橡林办事处张楼村租房处搜出毒品10包,重2.30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案发后查获的毒品亦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作为酌情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2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沈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毒品 被告人 贩卖 赵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