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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7月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7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29日21时30分,被告人党某某驾驶豫x北京福田面包车,沿周口市川汇区X路由西往东行驶,由于下雨天黑路滑、车速较快,当行至祁庄村X路路南侧步行的赵五心、王某某二人撞倒,事故发生后党某某驾车逃逸,赵五心经周口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口市交警支队认定党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赵五心、王某某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事故发生后其虽未停车,但立即给车主刘某打电话告知此事,刘某称该车没买保险,让其逃逸,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9日21时30分,被告人党某某驾驶豫x北京福田面包车,沿周口市川汇区X路由西往东行驶,由于下雨天黑路滑、车速较快,当行至祁庄村X路路南侧步行的赵五心、王某某二人撞倒,事故发生后党某某驾车逃逸,赵五心经周口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周口市交警支队认定党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赵五心、王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刘某、宋某某、祝某某、申向阳证言,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车辆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党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某兵

审判员孙楠

审判员张莉莉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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