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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6-11-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二初字第528号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生,东台市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东台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平,江苏盐城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胥苏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生、被告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2001年12月31日,被告投资的东台秋元化工有限公司立据向我借款19万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建安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原告主张的债权应由借款人东台秋元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元公司)偿还;2、原告已处置了秋元公司的部分资产,其处置所得足以清偿其债权;3、被告是改制企业,根据改制协议,应由台南镇人民政府处理债权债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分别于2000年9月28日、2000年9月29日向东台信用联社借款x元和x元,计x元,用于秋元公司生产经营,月利率为6.825‰,还款期限至2001年9月5日。借款到期后原告未能归还,2001年12月31日以原告的名义转贷x元,月利率为6.825‰,还款期限至2002年10月5日。同时,秋元公司立借据给原告,借款到期后仍未能归还。2002年12月9日,东台信用联社书面催要。2004年10月,东台信用联社向原告提起诉讼,2005年4月15日,东台法院作出(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还本付息。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1993年5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管理局登记,原“东台市台南建筑公司”与香港富勤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合资企业“东台秋元化工有限公司”,分别由原“东台市台南建筑公司”与香港富勤实业有限公司各出资35万美元和15万美元。1997年4月,台南镇政府下发台政发(1997)X号文件,决定将包括“东台秋元化工公司”在内的三厂一公司等四家企业资产划拨给台南建筑公司,并将台南建筑公司变更为盐城天际建安集团。从工商档案反映,秋元公司于2001年4月17日最后一次工商年检,东台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中信会审[2001]第X号审计报告附件1审计事项说明记载“东台市台南建筑公司”实际投资19.764万美元。2004年6月15日,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秋元公司从2002年度起不接受年度检验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秋元公司停产歇业吊销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

本院认为,秋元公司欠原告借款未还的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1、2001年12月31日秋元公司向原告所立借得19万元收据1份;2、2001年东台市信用联社“关于秋元公司房地产出让,出让金必须偿还秋元公司以许某某、沈涛的名义所借本社贷款;3、本院(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事实。秋元公司的投资者建安公司注册资本金乐到位的事实有下列证据:1、1997年6月25日东台市审计事务所验资报告1份,载明建安公司投资秋元公司为150.95万元;2、2001年4月17日,东台市中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1份,载明建安公司投资秋元公司为19.764万美元。

综上,本院认为,秋元公司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逾期未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秋元公司停产歇业后未组织清算,投资者建安公司应承担清算义务。投资者建安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到位,应在其注册资本缺额范围内偿还秋元公司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东台秋元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许某某借款本金19万元及其利息(以本金19万元,从2001年12月31日起至2002年10月5日止,按月利率6.825‰计息;从2002年10月6日至本判决书生效规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利率标准计息)。被告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应对东台秋元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东台秋元化工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许某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310元,其他诉讼费2100元,合计7410元,由被告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10元,其他诉讼费2100元,合计7410元(开户银行:农行盐城瀛州支行;账号:x;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胥苏江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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