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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张某某、宋某甲、宋某乙诉被告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受害者宋某信之母。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受害者宋某信之妻。

原告: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受害者宋某信之女。

原告: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受害者宋某信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宋某甲、宋某乙之母。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梁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陈某某、张某某、宋某甲、宋某乙诉被告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晓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张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委托代理人梁云、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原告陈某某系死者宋某信之母,张秀英系宋某信之妻,宋某甲系宋某信之女,宋某乙系宋某信之子。2009年6月21日14时许,宋某信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淮北市返回永城市陈某庄,途经张楼村专用线由北向南行驶过交叉路口时,车右侧与被告周某驾驶的铃木王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宋某信当场死亡。此次事故经认定,宋某信与周某负同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40元、为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x元,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x元,以上共计x.90元。由于被告未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被告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计x元,余款根据宋某信应承担的同等责任,被告应当赔偿x.50元,扣除被告已付的x元,起诉要求被告赔偿x.50元,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不同意赔偿。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及数额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某及自认,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2009年6月21日14时许,宋某信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淮北市返回永城市陈某庄,途经张楼村专用线由北向南行驶过交叉路口时,车右侧前部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号牌“x铃木王”二轮摩托车左侧中部接触碰撞,致宋某信当场死亡,周某及乘车人周某翠受伤入院,两车损坏。经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宋某信、周某在本次事故中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宋某信与周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两事故车辆均未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陈某某系死者宋某信之母(有两个子女),张秀英系宋某信之妻,宋某甲系宋某信之女,宋某乙系宋某信之子,四原告均为农业户口。事故发生后,被告周某已赔付原告x元。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口本复印件、河南省永城市X乡X村委会证明、火化证明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与死者宋某信驾驶机动车辆均违反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信死亡,被告周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x元,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交通费、误工费数额,关于该项损失本院酌定为1000元。原告要求宋某甲的抚养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宋某甲虽在城镇接受教育,但非事故直接受害人员,不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付。宋某信之母陈某某X年X月X日生,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20年即x元(3284.1元/年×20年÷2人),宋某信之女宋某甲X年X月X日生,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5年即8210.25元(3284.1元/年×5年÷2人),宋某信之子宋某乙X年X月X日生,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12年即x.6元(3284.1元/年×12年÷2人)。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三被扶养人前5年的年赔偿总额已经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前5年的赔偿额应为x.5元(5年×3284.1元),5年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x.1元(3284.1元/年×7年÷2人+3284.1元/年×15年÷2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应为x.6元。原告方应获得的赔偿费用为:死亡赔偿金x元(4202.5元/年×20年)、丧葬费x.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6元、精神抚慰金x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合计x.1元。被告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依法先行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被告周某应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x元,余款x.1元,被告周某按同等责任赔偿50%,计款x.55元,以上赔偿款共计x.55元,扣除被告周某已付的x元,被告周某仍需赔偿原告x.55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某、张某某、宋某甲、宋某乙x.55元;

二、驳回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918元,由四原告负担418元,被告周某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谢晓宾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某;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某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某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机动车一方或各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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