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某公司诉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某省某市X路某号,住(略)。

原告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与被告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海燕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其系某省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下属的营销公司,专业经销该公司的矿泉水,包括周某某在内的员工劳动关系均系与某公司建立,接受某公司的统一管理。2008年某公司要求下属营销公司使用某公司统一劳动合同文本并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每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故某公司遂于2008年1月15日代某公司与周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其无需支付周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周某某于2007年6月25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工资为每月人民币(以下同)1,750元,自同年9月起调整为每月2,064元。2008年2月起,某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基本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000元,当时也跟周某某告知过,但他对此有意见。周某某2008年2月基本工资1,000元加上用餐补贴后应发工资1,128元,扣除已经发放的743元,应补差额385元。周某某2008年3月应发工资1,289元,扣除迟到、事假和用餐补助后应发1,001元。虽然某公司规定员工刚进公司前三个月周某需要培训,平时周某都要上班,但如果员工不来培训或上班,公司也不会扣工资。根据周某某的考勤记录,其2007年休息日有6.5天加班,某公司愿意支付加班工资,周某某2008年没有休息日加班。另周某某曾向公司借款2,000元,仅在2008年2月工资743元中归还700元,还应当归还公司1,300元。其现请求判令:1、不支付周某某2008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28元;2、支付周某某2008年2月工资差额385元及2008年3月1日至31日的工资1,001元;3、支付周某某2007年6月25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加班6.5天的加班工资1,282.60元(按2,064元的工资标准计算)。

被告周某某辩称,其不同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系独立法人,有用工自主权。其系由某公司招聘,为某公司工作,故劳动关系应当是和某公司建立,与某公司无关。其于2007年6月25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后,某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有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某公司未缴纳综合保险费事宜,故某公司于2007年12月要求其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表示该劳动合同仅用于缴纳综合保险费,其因劳动合同用工主体错误而拒绝签订,但某公司表示不签合同就要将其辞退,故其出于无奈在2008年1月15日签订了以某公司为用工主体的劳动合同。某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都为1,000元,但实际并不以此标准发放。某公司规定每周某上班,新员工前三个月周某培训,故某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其曾向某公司借支2,000元,已经归还700元,尚余1,300元愿意在某公司应支付的2008年3月份工资中抵扣。

某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周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已经与周某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的工资清单,证明周某某每月工资情况;

3、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的绩效考核与考勤统计表,证明周某某的出勤情况,实际只有6.5天的休息日加班(2007年7月2天、8月0.5天、9月1天、2007年10月3天);

4、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营销目标责任书、某公司的市场营销管理制度、某公司的证明,证明某公司与某公司是一体的,某公司受某公司统一管理;

5、周某某2007年9月至12月、2008年2月和3月的考勤卡,证明周某某的实际出勤情况;

6、借条,证明周某某借款的事实;

7、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证明所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一样的。

周某某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所有员工工资都是按照1,000元标准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某公司与其签订的,其也没有到某公司工作过;对证据2中有其签字的工资清单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为某公司工作,综合保险费也是某公司缴纳;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销售人员不用按时打卡,考勤卡上的记录与实际出勤情况是有出入的,2008年3月10日“下午事假”是其本人所写;对证据6无异议,借条上的日期是2008年3月1日,正好是周某,可以说明其周某加班;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所有员工劳动合同上写的工资为1,000元,但实际都不是按此标准发放。本院对证据1、证据2中有周某某签字的工资清单、证据6、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中2008年3月工资单因无周某某签字,且该笔工资也未曾发放,故不予确认;证据3因系某公司单方制作,且与考勤卡上的记录并不一致,故不予确认;证据4因系某公司与某公司内部关系,与作为劳动者的周某某无关,故不予确认;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与某公司自行制作认可的证据3不一致,证据3中某公司认可的出勤时间在考勤卡上并无记录,因此证据5并不能全面反映周某某出勤情况,本院对某公司的证明内容不予确认。

周某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2008年1月5日的两张送货单、2008年3月22日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周某加班的事实;

2、2007年12月29日的辞退证明,证明其周某加班以及若其不签订用工主体为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某公司就要将其辞退的事实;

3、仲裁委员会的庭审记录,证明某公司承认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承认周某培训和上班的事实。

某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周某送货是客户要求的,且有提成,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愿意签的话公司有权将员工辞退。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周某某于2007年6月25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月薪1,750元,自2007年9月起月薪调整为2,064元,另有提成。周某某实际工作至2008年3月31日。某公司规定新进员工前三个月每周某进行培训,此后每周某均需要上班。

2007年12月底,某公司要求周某某在用工单位为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周某某对劳动合同主体提出异议,某公司则表示若周某某不同意签合同,则要将其辞退。2008年1月15日,周某某在用工单位名称为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签字,该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周某某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上海市X路某号某室,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等。周某某实际未到某公司工作过。某公司与其他员工(包括张某某、李某某)均签订了用工单位为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注明的工资均为“不低于1,000元/月”。某公司曾告知周某某,2008年2月起实行绩效考核,工资标准调整为1,000元,周某某表示反对。

2008年1月,某公司支付周某某工资3,253元(包括奖励1,207元)。2008年2月,某公司支付周某某工资743元。某公司2008年2月支付李某某工资时标准为2,850元,支付张某某工资时标准为2,100元。

2008年3月1日,周某某向某公司借支2,000元,并于当月11日归还700元。当月10日下午周某某事假。

2008年5月22日,周某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4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28元、2008年2月1日至4月1日的工资差额3,322元及25%赔偿金、2007年6月25日至2008年4月1日休息日加班26天的加班工资及2007年10月2日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的加班工资共计4,931元、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64元。2008年11月12日,周某某变更前三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某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28元、2008年2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差额3,322元及25%赔偿金、2007年6月25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26天的加班工资及2007年10月2日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的加班工资共计4,931元。2009年9月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某某2008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28元、2008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322元、2007年6月25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396.90元,对周某某其余请求不予支持。某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2009年10月29日,周某某向本院明确其仲裁时主张的周某加班工资的加班天数为2007年6月25日至9月24日期间为13天,2007年9月25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为13天(其中2008年为2天)。

本院认为,某公司主张因其系某公司的营销公司,接受某公司的统一管理,故周某某系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周某某是在为某公司工作,接受某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某公司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联性与作为劳动者的周某某无关。虽然2008年的劳动合同注明的用人单位是某公司,但该合同是在某公司要求下签订,且周某某包括工作内容等在内的各项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因此,本院认定周某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虽然某公司没有以其名义和周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以某公司的名义和周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无论这是某公司在周某某与谁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存在错误认识导致亦或是出于其他原因,在本质上都是与周某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况且某公司与周某某实际并未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是某公司和周某某。因此,某公司以某公司名义与周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区别于某公司根本未和周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周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

关于2008年2月、3月的工资发放标准问题,某公司主张2008年2月起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周某某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000元,且劳动合同也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本院认为,某公司要将周某某的工资标准由2,064元调整为1,000元,其应当与周某某协商一致,现周某某对此是表示反对的。虽然2008年的劳动合同上注明的工资标准为不低于1,000元,但该劳动合同是在某公司要求下签订,且2008年1月的工资标准实际也未按照1,000元标准发放,而是按照原来的工资标准执行。更何况某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均是不低于1,000元,而其实际向李某某、张某某发放的工资标准远高于1,000元。因此,劳动合同中所写的工资标准其实只是个固定格式,实际并非按此最低1,000元的标准执行。也就是说,某公司和周某某实际上并未就1,000元的工资标准达成过一致协议,因此某公司仍应当按照原来的工资标准发放周某某2008年2月、3月的工资。周某某同意在应发工资中抵扣1,300元借支款,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周某加班工资,双方均认可新员工前三个月周某为培训,而培训并不是加班,故周某某主张的2007年6月25日至9月24日期间周某系加班缺乏依据,但某公司认可周某某在上述期间加班3.5天,本院予以确认,某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某公司承认要求员工每周某上班,故周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07年9月25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加班13天的加班工资,本院予以支持。

仲裁委员会裁决未支持周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的25%赔偿金及2007年10月2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周某某未对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服从该项裁决内容,该项裁决因无执行内容,故本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2008年2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差额2,022元;

二、原告上海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2007年6月25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3,165.72元;

三、原告上海某公司不用支付被告周某某2008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28元。

如果原告上海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王晓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