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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项某、王某盗窃案

时间:2007-0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0147号

(略)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3月21日刑满当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元,2003年3月3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元,2005年3月28日再次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3月21日刑满当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6日被羁押,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项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某、项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项某、王某伙同韩某某(另行处理)于2004年8月的一日晚间,到本市朝阳区X乡X路市场X号余某某(男,38岁)经营的手机店,钻窗入室,将余某某摩托罗拉V998+型移动电话、夏新A8型移动电话、TCL移动电话各一部(共价值人民币1400元)盗走并销赃。后被告人项某在服刑期间坦白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项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林某某、项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项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项某、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项某在服刑期间主动坦白余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王某当庭亦能自愿认罪,本院对该二被告人所犯罪行亦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项某在服刑期间又发现余某,因此应当依法与前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鉴于三被告人当庭有一定的悔改表现,本院认为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某、项某、王某适用缓刑。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责令三被告人予以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林某某、项某、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林某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项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林某某、项某、王某共同退赔人民币一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余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旭晖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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