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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05-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皖民三终字第0008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皖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穗景大厦B座405-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善阔,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坤,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合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善阔,被上诉人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原权利人湖南广播影视集团节目营销中心转让,于2002年12月30日取得了《杨坤无所谓LIVE现场演绎》专辑音像制品(VCD、DV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发行及提起诉讼的权利,该专辑中包括涉案的1、《x》2、《x》3、《那么美》4、《两个人的世界》5、《为了爱情》6、《陌生的海岸》7、《飞船》8、《美丽的一天》9、《里约热内卢》9首歌曲,期限为三年。此后,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了含有上述9首歌曲及背景画面的涉案被控侵权光盘。2005年,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涉案被控侵权光盘送交公安部鉴定,确认该侵权光盘的SID码x为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专有。据此,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擅自复制、发行其享有专有权的作品专辑,给其造成巨大的名誉和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整,于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由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由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檀梅

代理审判员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张红生

二00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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