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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6-03-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遂草民初字第29号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遂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爱民,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学忠,遂川县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守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20日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刘某亮。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缺少沟通联系,长期分居,夫妻无感情,无法和好。现双方请求确认其离婚协议的内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某亮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黄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教育费7000元。(已当场给付)

三、共同财产:现存于被告处的财产归被告刘某某所有,存于原告处的财产归原告所有。债权债务双方无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守扬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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