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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刘某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6-06-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马民三初字第1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马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街X号201房及101房之一车房。

法定代表人简某某。

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春雷,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系马鞍山市花山碟霸音像总汇经营者,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和解,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07元(已减半),由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家龙

审判员张红雨

审判员曹悝元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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