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赵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6-1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通刑初字第00738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国建),男,4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暂住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3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文盲,农民,住(略),暂住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赵某某等人,携带钢锯、铁梯等作案工具,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南的玉米地内,盗割电线杆上的钢芯铝绞线0.35吨,价值人民币5300余元;后被抓获(赃物已起获,作案工具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王某、李某、张某乙的证言,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工作说明、损失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身份户籍情况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赃物已起获,本院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2日起至2007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2日起至2007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

三、已扣押的钢芯铝绞线,发还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输电公司;已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侯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