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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甲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6-1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辛刑初字第1—231号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辛刑初字第1—X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辛集市X村人,住(略)。2006年7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9月2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6年11月3日由辛集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28日10时许,辛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郭某某、陈某、齐某在辛集市X街X路交叉口执勤时,查获一辆违章行驶的摩托车,乘车人靳某甲与郭某某发生争斗,靳某甲将郭某某打伤,经辛集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之伤属轻伤。

被告人靳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有如下证据证实:被告人靳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某,证人靳某乙、李某、孙某某、齐某、魏某某、陈某某证言,辛集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靳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靳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靳某甲积极赔偿受害人郭某某的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乔喜来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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