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盗窃、收购赃物案

时间:2006-03-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辛刑初字第1-58号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辛刑初字第1-X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辛集市X镇X村,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务农,住(略)。2002年5月10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3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5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辛集市X街人,住(略)。因涉嫌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10月26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6年3月21日由辛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辛集市X街人,住(略)。因涉嫌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10月2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6年3月21日由辛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刑诉字(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10月5日,被告人冯某某在辛集市第一医院盗窃邦德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160元。后冯某某将该车以16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2005年10月12日,被告人冯某某在辛集市检察院车棚内盗窃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344元。后冯某某将该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赃物已追回并返还失主李彦芝。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彦芝的询问笔录,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侦查说明,邦德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辛集市公安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侦查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为贪图便宜,明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的电动自行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低价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冯某某2002年5月10日因犯销售赃物罪曾被我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3年4月18日犯盗窃罪又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赵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并主动交纳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在原判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罚金刑未执行以前,又犯新罪,对未执行的罚金,应当与新罪予以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没有执行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0月20日起至2008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收购赃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收购赃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郭春英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苏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